乡村医生工作22年后遭遇解聘 起诉卫生院胜诉
“临时工”医生起诉镇卫生院,法院一审判决卫生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
2007年2月28日,刚在咸阳市周陵镇卫生院值班结束的杨郗被通知,卫生院改革,他不要来上班了,而再过几天,杨郗在该卫生院上班就有22个年头了。
为了讨个说法,杨郗将周陵镇卫生院告上了咸阳市渭城区法院,并在一审中胜诉。近日,该案二审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最初只想补12个月工资
现年51岁的杨郗1977年入伍,在部队医院服役,1982年复员回乡后,于1985年3月被周陵镇卫生院聘请。1994年,他被评为陕西省优秀乡村医生,1998年被评为全国优秀乡村医生。2007年2月28日,卫生院院长佘诚通知他不要再来上班,但未向他送达书面通知。
杨郗向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8日,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郗不能提供辞退的相关证据,决定不予受理。杨郗无奈决定向法院起诉。
昨日,杨郗说,听到自己被解聘的消息时,他最初的想法也是不想再干了,听别人说可以补偿12个月的工资,咨询律师后,他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被告:不能把生命当儿戏
周陵镇卫生院院长佘诚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乡村医生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只能在村里行医,不能胜任镇卫生院的工作,镇卫生院“不能把生命当儿戏”。
佘院长说,2007年初,镇卫生院实行全额财政供养,实行定员、定岗、定编。在医院工作必须有执业医师证,而财政是按人头拨款,目前医院“实在负担不起”。
■一审判决: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无效
渭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杨郗被周陵镇卫生院聘用,形成和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卫生院要和杨郗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杨郗本人。周陵镇卫生院未履行此程序,该解除行为为无效。并认为双方之间产生的是因辞退发生的劳动争议。一审同时认为,杨郗和周陵镇卫生院1985年即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4年才施行,卫生院认为杨郗与其建立劳动合同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无效,不予采信。由此,一审判决周陵镇卫生院解除与杨郗劳动关系行为无效。周陵镇卫生院要为杨郗补办养老统筹、失业和医疗保险。
■二审审理:镇卫生院提出新解决办法
一审败诉的周陵镇卫生院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卫生院提出了新的解决办法。卫生院的代理律师张建平说,卫生院不会放任不管,愿意承担杨郗从国家强制规定交纳“三金”之日起,一直到2004年间的养老统筹、失业和医疗保险。
但卫生院仍认为,他们与杨郗之间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应向人事争议部门申请仲裁。与杨郗的合同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应属无效,因此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杨郗的代理人姚永安认为,杨郗与卫生院的关系一直是临时工,在人事系统也没有备案,不存在人事争议。同时认为医院方面应该补齐从1985年到2007年间的“三金”金额。本报记者 谢勇强 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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