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官员出庭率应达50%
苏州一项硬性规定为百姓维权增添砝码
行政官司向来有“诉讼第一难”之称。这是因为“民告官”过程中,肯上法庭被告席的政府官员寥若晨星。 因此,在许多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常见的一幕是“缺席审判”。
可喜的是,从今年开始,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应达到50%。日前,法院还向各行政机关发出了“给行政首长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各位行政首长能够把出庭应诉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有业内人士表示,今后“民告官,官员站上被告席”将成为一个常态,这就为老百姓维权增添了一个砝码。
三个“民告官”原告都输得服气
去年10月,苏州太仓市一家私营印花厂业主受到当地环保局处罚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当地环保局告上法庭。
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后引人注目。和以往许多行政案件被告大多委托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不同,当地环保局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亲自出庭应诉,并发表辩论意见,另一位副局长带领环保执法人员旁听并感受庭审。
原告袁某是太仓市一家私营印花厂的业主。在去年6月的环保检查中,这家印花厂由于没有办理项目影响登记表,被当地环保局处以罚款3万元。袁某认为环保局适用法律不当、处罚过重,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企业应该归入印染行业,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维持。
2006年8月的一天晚上,苏州市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照例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一家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的小区消防设施时,发现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前的阀门竟被停用。
根据《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后,分别对该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了3万元和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物业公司并未擅自关闭消防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不应处罚或应减轻处罚,因此向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大队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庭审中,沧浪区公安消防大队的王大队长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对原告提出的质证意见和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指出小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阀门被关闭实际给整个小区居民带来安全隐患。
原告对王大队长的一席话表示理解。法院对两起案件作出了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对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陈洁认为,苏州地处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不仅实现了“官”与“民”在法庭上的平等,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意味着行政首长敢于直面老百姓的胆识和气魄大大增加。
“民”与“官”对簿公堂有利和解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在行政案件审理方面,沧浪区具有地域的特殊性。
沧浪区辖区内,苏州市级行政机关的数量众多。2007年,沧浪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63件,区级机关的行政案件为5件,市级机关案件为58件。行政案件数量最多时一年89件,绝大多数是涉及苏州市级行政机关的一审案件。
不同级别的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存在不均衡问题。2007年以来,市级机关行政首长出庭率为0%,区级机关行政首长出庭率为80%。
近年来,沧浪区法院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官”主动纠错,与“民”和解,使案件的撤诉率达到25%以上。该法院行政庭庭长华建文介绍:“行政首长从以前只是一般性地过问案件,到后来关注案件结果,再到现在增加出庭应诉率,正在呈现良好发展的势头。”
他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矫正了许多人对“法”与“官”、“官”与“民”的错位认识。“领导”频频坐上被告席,换来的是政府威信的大幅度提高。不过在现实中,是否有胜诉把握也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一个因素。 其实,“民”与“官”在法庭上反而能增进和谐。
去年,来自吴中区东山的李某挑货进城出售,因在闹市区擅自设摊,不听从街道城管人员的管理,被暂扣货物,并告知到街道接受处理。李某窝了一肚子的气。2天后,李某在路上正好遇到当时的管理人员谢某,上前要求归还货物。谢某则要求李某到街道接受处理。为此,双方发生冲突,分别受伤,经医院诊断李某左手骨折。李某一气之下把谢某所在的街道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20万元。
沧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街道办事处主任出庭。庭审中,他不断向原告李某作出解释。最终,原告李某自愿撤诉,双方达成了赔偿方案。李某说:“街道的主任能够来出庭答辩非常感动,对街道的工作表示了非常的理解,今后也将服从街道的管理,维护整个地区的环境。” 被告街道主任说:“我出庭不是为了赢官司,而是为了对工作负责,一方面向行政相对人当面说明理由,另一方面也是表达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尊重。”
行政首长出庭将成常态
可喜的是,从今年开始,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出庭应诉率应达到50%。日前,法院还向各行政机关发出了“给行政首长的一封公开信”,希望各位行政首长能够把出庭应诉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有业内人士表示,今后“民告官,官员站上被告席”将成为一个常态。
对于“官”走上法庭应诉,促进民告官案件的和解率上升,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学贤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对行政审判,而且对整个社会都有重大意义。行政首长通过行政诉讼这个与普通百姓沟通的平台,能听到来自民间“草民”的真实诉求。这对行政首长了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及时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行政首长出庭当被告,并不会使行政机关丢面子,相反,是向原告和社会宣示行政机关对法律的尊重,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形象。今后,行政首长出庭参加行政诉讼将成常态,并引入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将增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的操作性。
提起行政首长应诉,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赵胜律师则认为,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强制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出庭应诉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活动,有一种倾向不容忽视,那就是行政首长出庭的案件,都是行政机关肯定会胜诉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秀。诉讼代理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实现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高效化。因此,行政诉讼中聘请代理律师应诉是最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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