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徐德高通讯员启检轩)索赔本是天经地义,受害人却虚开医疗费单据。近日,一场由法检两家及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在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召开,当事双方于听证后结案,并纷纷感谢检察官,因为是检察院试行的民行申诉案件听证息诉制度,为双方避免了再审的讼累。
2006年底的一天,启东市飞龙公司出租车驾驶员王红驾车途经一路口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姜华相撞,致姜受伤。启东市交通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华与王红负同等责任。后姜华将王红、飞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王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计73913.50元的一半,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元,飞龙公司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飞龙公司虽然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对乡卫生院未用电脑开具的一笔3251.20元的单据存有怀疑,遂申诉至启东市检察院。
该院民行科办案检察官经调查查明,这笔3251.20元的医药单据确系伪造,遂于今年1月25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要求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因采信伪证而错判的医药费并返还飞龙公司。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时,姜华对再审检察建议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飞龙公司代表人和王红见姜华真诚地退了款,遂放弃了再审要求。检察官建议制作听证笔录由双方签字后结案。
2月21日,法院采纳后函告检方:“再审建议已采纳,原判决不当部分已纠正,不再启动再审程序。”
据悉,这是今年以来,启东市检察院将再审检察建议与法院听证方式对接后,成功结案息诉的第3起民行申诉案件。
今年初,启东市检察院与法院将下列四种情形纳入听证结案息诉范围:
一、被申诉人认为再审检察建议认定事实正确,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愿纠错并即时履行的;
二、被申诉人承认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或采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愿按再审检察建议纠错并即时履行的;
三、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经检察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被申诉人承认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并按再审检察建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即时自愿履行的;
四、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被申诉人认为是违背本人意愿的。
凡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且申诉人表示不需要启动再审程序解决纷争的,均可结案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