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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他用锤子砸碎别人头骨,身为农民的父亲自学法律为有罪的儿子做无罪辩护。3年前,他们带着“无罪”光环获得国家赔偿。1年前,目击证人让案件发生逆转。昨天,一纸生效判决终于让伤人者认罪领刑,而国家赔偿金也正在追回中。
A、案发:混战中锤子砸
40岁左右的徐弘(化名)是沈阳市苏家屯区林盛堡镇一名农民,在沈阳站某储运公司打工多年。徐弘所在公司的隔壁是一家包装运输服务队。服务队的承包人冯勇(化名)与徐弘素有积怨。2003年6月6日晚,双方在沈阳站行李房包装运输服务部相遇后,冯妻先与徐弘口角,继而三人打成一团。混战中,冯勇头部受伤倒地。
徐弘离开现场后以自己受伤为由到沈阳车站派出所报案。几分钟后,冯勇在妻子的搀扶下也到同一派出所报案。经医院诊断,冯勇头部左侧粉碎性、凹陷性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警方因此将徐弘刑事拘留。在派出所,冯勇夫妻都说是徐弘用铁锤把冯勇打伤的,但徐弘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始终不承认是自己打伤的冯勇,并且打伤冯勇的铁锤也不知道哪去了。
B、开庭:法院判定徐弘无罪
2003年12月22日,在案发6个多月后,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徐弘犯故意伤害罪。冯勇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在次年4月29日宣判。判决认定徐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1117.75元。
宣判后,徐弘提出上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中,徐弘68岁的父亲自学法律担任起他的辩护人。徐父在法庭上辩称:不能排除冯勇自伤和其妻子误伤的可能,认定徐弘打伤人的证据不足!在刑事责任未确定之前,不谈民事赔偿问题!
2004年12月3日,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弘无罪,不承担民事责任。回忆这个判决,当时的主审法官表示,没有目击证人证明是徐弘用锤子打伤冯勇,另外物证——打人的锤子一直没有找到。按照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为此,法院判定徐弘无罪。
疑罪从无,体现了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把这四个字从理论落实到审判实践,需要审判者敢于担责的勇气。宣判后,被害人冯勇提出上诉、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提出抗诉。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并未就此尘埃落定。徐弘还以自己被羁押近两年为由申请国家赔偿。2005年12月26日,赔偿案件结案,检法机关共同赔偿徐弘人民币34851.18元。
C、转机:闲聊引出目击证人
宣判后,冯勇觉得窝囊,不断申诉、上访。直到2007年,被害人冯勇妻子的一次闲聊让案件发生了转机。在沈阳站广场,冯妻遇到同在沈阳站做运输包装生意的张某。“你家官司打得咋样了?”“别提了,咱挨打的没人赔,打人的国家还给赔了。没有目击证人,法院没法判哪!”冯妻说。“咋没人看着呢?我就看着了!还有一起干活的老韩也看着了!”张某说。
张某等人原以为案情简单,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在案发后都没有主动作证。听说被害人冯勇官司输得冤枉,才决定站出来说话。与此同时,车站道口班的两名工人也表示自己看到了徐某拿着锤子打架。
有了目击证人,案件峰回路转。2007年底,省高级法院指令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沈铁中院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重审。2007年12月11日,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次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赵卫党担任主审法官。
D、认罪:赔偿被害人8万元
法官通过阅卷,得知在第一次审理时,徐弘家曾表示愿意赔偿冯勇5万元。徐弘在一次庭审最后陈述时对被害人说:“就算我求你了,求你给我一次机会,以后我会离开辽宁省。”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在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会错捕的前提下,应当逮捕徐弘。
2008年3月5日,在法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弘赔偿8万元。3月11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徐弘当庭认罪,向被害人夫妇鞠躬道歉。两天后,法院宣判,被告人徐弘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徐弘当庭表示认罪。
徐弘被判有罪,这意味着国家赔偿赔错了!如何把已经支付的3.48万元赔偿款追回来?《国家赔偿法》、《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徐弘通过律师写了一个“保证书”,表示现在只能归还两万元,余款一年内全部归还,并由亲属担保。
3月26日,判决生效。冯勇拿到了迟到的8万元赔偿款,徐弘也先期归还了2万元国家赔偿款。(感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高兵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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