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立,1983年该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多数国家都制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1993年中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等九项权利;同时对应地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赔偿。
此外各省市还制定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还成立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专门受理投诉。该协会定期发布“消费警示”,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中国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也定期举办晚会宣传法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或产品进行公开曝光。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在消费中自身权益被侵害时,消费者可向中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且可拨打投诉专线“12315”电话投诉。此外,消费者还可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商品检验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需要提醒读者的是,消费时注意选择有经营资格的正规经营者,如果个人之间私下交易的,出现纠纷是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注意产品的甄别和挑选,对于缺少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未标明生产日期,未标注相关安全标识、警示的商品,应拒绝接受;对于标注为“处理品”的鞋类等部分商品应谨慎购买,此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是不能修理或退换的;仔细阅读经营者提供的书面协议等资料,对于标注不明确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可向经营者提出补充或修改的要求;注意要求经营者将宣传或承诺内容标注在相关书面材料上;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不要擅自拆动商品,保存证据现状;进行投诉时一定要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进行。
最后提醒读者的是,在消费时一定要索要正规发票和保修凭证等材料,这是维护自身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和有力证据。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李晓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