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们来说,当务之急是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建立起具有富士康特色的劳动合同制度。”
作为国际化集团公司,富士康科技集团自《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所表现出来的主动姿态,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影响。
用公司工会主席陈鹏的话说,富士康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可概括为“三个思维”,即《劳动合同法》是共创劳资和谐双赢的法律保障;为企业留住员工、提升员工地位提供了一个极佳的执行契机;法律的实施将给企业带来提升效率、提升技术、改善结构的效果。
为使“三个思维”在实践中得到切实体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不久,集团工会就专门成立了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工作推动领导小组,通过举办论坛、讲座,组织集中培训、发放材料书籍和在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渠道,在上至企业高管,下到一线员工中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学习、培训活动。其中,仅《劳动合同法》书籍就发放了近10万本。
在陈鹏看来,《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为工会履行职能提供了广阔平台。为更贴近法律要求,几个月来,集团工会与企业行政分层级梳理、修订的企业规章制度达130余项,涉及员工奖惩、卫生安全、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各大方面。
由于在梳理、制定过程中遵照了“合法性要求、制定程序、核准权限、适用范围、公示”等流程,坚持所有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经过人资及法务单位的预审,提交工会讨论修改,这些规章制度在适法的基础上充分体现了对员工的人性化管理。“如《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专业培训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为遵守规定,集团在修订劳动合同时取消了不合新法规定的违约金条款。”
在工会的积极参与下,富士康明确提出要在优于法规要求的基础上,本着“保护弱势、留住人才、自由选择”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对基层员工,自由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关键人才,实施“1-3-3”和“1-3-8”配套留才制度,通过可观的签约奖金和配给住房等福利待遇鼓励签订长期合同;福利待遇上合同约定要高于法律规定,如基层员工不论因工或非因工患病、负伤,一概依法享受相关保险和福利,逾期未康复者,转移至集团设立的相关慈善机构继续治疗,并享受就职时相同的福利待遇。
“到3月31日,集团总部的40余万名员工在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已全部签订了新版劳动合同,其中绝大部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陈鹏表示,工会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转移到对劳动合同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的全程监督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