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天下午市政府召开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天开始,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其中市区由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月增加150元。
这次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方案为: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由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句容市由执行省三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丹阳市、扬中市仍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部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由每月700元调整到850元(含个人应缴纳的保险),每月增加150元;句容市由每月590元调整至700元(含个人应缴纳的保险),每月增加110元;丹阳市、扬中市不变,仍执行每月70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由每小时5.9元调整到7.2元,每小时增加1.3元;句容市由每小时5元调整到5.9元,每小时增加0.9元;丹阳市、扬中市不变,仍执行每小时5.9元。
据悉,从1995年全省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以来,我市已调整了13次,除了1998年未作调整外,每年调整一次;其中从2002年起,调整力度加大,到2007年平均每年增加73元。今年是调整幅度最大的一年。这次我市调整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是按照劳动保障部、省政府相关规定,并结合国际上通行的社会平均工资法、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经济发展与物价增长因素等,经反复测算,报省政府同意后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收入的重要刚性制度,是推动社会收入分配公平的有力措施。我市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类别,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齐心协力,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各级劳动保障、工会组织近期将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市劳动、财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将紧密协作,确保街巷保洁员、卫生督察员、辅警员、城管协管员、百米一岗保洁员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从本月起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市国资委、外经局、行业管理办公室等企业主管部门近期将对所属或归口企业排查摸底,指导和帮助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习斌) (来源:人民网地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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