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应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入手,从建立稳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法律机制入手,逐步扩大农民工权益保护范围,从而打造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长效机制
据新华社3月29日报道,《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将从5月1日起施行。
其中针对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欠薪问题,《办法》规定四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农民工发放补偿金:一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报酬的;二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三是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此外,《办法》还规定,如果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拒收其子女入学,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经过几年不懈的努力,以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为核心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活动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多数地方较少发生新的拖欠,陈年拖欠也在不断消化。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清欠之类的集中行动多是由政府主导,以行政权力为推动,尚未全面形成稳定的长效机制。而且,不少地方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仅限于清欠,而对农民工越来越关注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子女入学及住房等问题,顾及不多。很多情况下,是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就多一些,而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这事就会“往后放一放”。
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解决农民工权益问题,一直是极高的社会呼声。毕竟,行政权力的干预和推动尽管是一个有效的途径,但它有局限性,不稳定,与领导者个人的能力和认识直接相关。所以,保护农民工权益,最终还得靠法律来说话。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一条法律通道。在劳动合同面前,应该说,农民工的身份是“消失”的。但现实情况较为复杂。要想将《劳动合同法》确定的保护机制落到实处,地方尝试建立适合本地农民工权益保护现状的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可谓积极有效之举。
江苏省颁布实施专门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规,一些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和突出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向打造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此举的积极意义在于,相关部门应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入手,从建立稳定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法律机制入手,逐步扩大农民工权益保护范围,从而打造农民工权益维护的长效机制。
当然,立法只是第一步。至关重要的是,各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权益保护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确保法律法规能贯彻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