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少年犯案首获判缓刑
海珠区法院对一17岁外来工少年伤人案判缓刑,首次尝试引入社会观护员监督其监外服刑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通讯员 海法宣)昨天上午,海珠区法院对一起外来工子女犯罪案判处了缓刑。
案情:争风吃醋时砍伤他人
17岁的李某是湖南省永州市人,父母来广州打工,他便随着来到广州。2007年10月10日晚上8时许,李某在赤岗中学附近遇到自己喜欢的女孩子周某跟范某在一起,心生嫉妒,走上前问周某站在她旁边的范某是不是她男朋友,周某说是。李某觉得是在挑衅,双方开始械斗,李某持刀将姚某砍伤。
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从轻处罚;考虑到李某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李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于是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另外两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追究其刑责。
背景:外来工子女难获缓刑
广州户籍的未成年人犯罪,凡希望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在判决前只要履行了愿意履行少年庭要求其承担的缓刑负担,比如尽力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承诺按时向矫正机构、考察机关报到、汇报、缓刑后从事一定的公益活动等,又符合法定缓刑条件的,少年庭均考虑给予缓刑。
但外来工子女的户籍不在本市,有流动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难以实施缓刑考察,难以监管,法院对涉及外来工子女犯罪的案件基本没有适用缓刑,怕监管不到位令他们再犯案。
监督:引用社会观护员制度
昨天的法庭上,圆桌一侧坐的是两名社会观护员,他们在此案中起什么作用呢?原来,为了解决外来工子女户籍不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无法监管的难题,海珠法院引入了社会观护制度。
据少年法庭的梁庭长介绍,这一制度在西方国家是一项成功的保安处分制度,借助社会的力量对缓刑、假释犯等保护观察对象实施监督和保护,规定被告人和其父母承诺居住在一定区域,住所变更必须进行报告,并由特聘的社会观护员对被告人进行有效观护,对其进行追踪帮教,组织公益性活动,使之能顺利在社会上完成改造。
本案李某的父母长期在广州打工,李某来广州居住又已经较长时间,居所相对稳定,由特聘的观护员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观护,本案意图探索一条破解外来工的未成年子女难以适用缓刑的僵局,作一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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