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所有受贿者和行贿者绳之于法,从而促进一个地方法院系统公正司法的水平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许多地方的政治生态中,个案牵扯的远非个案,因此难以简单地按照司法程序、比照法条进行处置
李勇
不得不承认,目前反腐案件中确实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如媒体报道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窝案牵出的行贿者中,仍有人担任基层法院院长。
这当然违背违法必究的原则,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与公众对反腐的期许有较大距离。
但我认为,贺方就此事所撰《行贿者扶摇直上映衬出反腐集体无意识》(详见《法制日报》4月1日评论版)一文某些观点仍有可议的余地。贺文中说:“如果说"重受贿,轻行贿"的司法具体操作原则,是因为在现行的条件下,严厉追究行贿罪可能会加大受贿罪的查处难度,必须容忍的一种"必要之恶"的话,那么这种由受贿罪牵连出的行贿罪,则完全不存在这样的逻辑前提。更何况,这两起行贿罪的主体都是司法工作人员,属于典型的"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这种论述是没有问题的,但此种现象映衬的并不是“反腐集体无意识”,而是一种求其上而得其中的不得已。
将所有受贿者和行贿者绳之于法,从而促进一个地方法院系统公正司法的水平是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在许多地方的政治生态中,个案牵扯的远非个案,因此难以简单地按照司法程序、比照法条进行处置。就阜阳中院的窝案而言,因行贿而得官,其权力来源是没有合法性的,乃毒源之水。可是,其得官的公开程序往往是合法的,比如有人大的任命。行贿和得官的因果关系远非审理一件案子通过质证后而进行判决那样明确。
当然,即使模糊行贿和得官的因果关系,照理说,一个法官只要有行贿的情节,应该就难以担当维护司法公正的重任,遑论做法院院长。可是如果一个地区、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生态已经十分恶化了,不向一把手行贿就难安其位,那怎么办?可能这个单位几乎所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都有某种“原罪”,那么是不是全部清除?这在现实中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这样成本更大。为了司法公正,应该不计成本,这种想法也只能是一种理想状态。
明代的变法家张居正,后人诟病他为了掌权不得不曲意奉承大太监冯保,可在那个时期他不这样做根本无法推行他的改革大计。崇祯帝即位后,决心铁腕反腐,户部给事中韩一良(主管财政部门监察大权的官员)上书说官场风气很坏,自己刚刚履新就有官员送来五百两银子。崇祯决定以此案突破,整顿吏治,便召集百官让韩一良说出送银子官员的名字。韩一良举此例只是说明反腐的迫切性,如果真的当着皇帝和百官说出行贿者名字,他就成为整个文官集团的敌人,没法混下去了。最后韩一良咬牙不说被皇帝斥为前后矛盾而被削职为民。
法律当然具有无可置疑的刚性,但在复杂的现实面前,却往往会有某种迁就,如“抓大放小”。贺文还谈到:“人大虽然无法直接启动检察权,但人大完全可以以"不通过任命"来行使否决权,进而启动对检察院的"个案监督"。”从技术层面上说,是没问题的,可是在非技术层面,常有“非不为也,而不能也”的无奈。
笔者此说,并不是为行贿仍居官位者辩护,只是想说明反腐的复杂性。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种复杂性,才能深刻地分析腐败的成因,找出对策,也才能认识到反腐败任重道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