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丛民通讯员杨学良葛红普)日前,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该省已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企只上缴税收不上缴红利的时代结束了,其中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10%计算上缴利润。
据了解,此次该省出台的《意见》明确表示,国有独资企业要按规定计算上缴利润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上缴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要上缴,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要上缴,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其中,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统一按10%的比例计算上缴利润。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即政府的投入将主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同时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
按照《意见》要求,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收取企业2007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