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解放前和解放初期都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尤其是建国初期签订的行业性工资协议,有效解决了解放初期私营企业尖锐的劳资矛盾,为建国初期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5年《劳动法》实施以后,工资集体协商由基层自发的工作实践转变为政府的法律政策导向和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
十几年来,各级工会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为重要工作内容,主动争取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合力推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典型示范;宣传引导,扎实推进,作了大量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工资集体合同签订34.3万份,比上年增加12%;覆盖企业62.2万家,比上年增加18%,比2003年增加112%;覆盖职工3968.6万人,比上年增加6%,比2003年增加10%。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