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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亩土地荒废 假土地使用证惹祸15年(图)

度假村残存的船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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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到一半的度假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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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村民莫毛银讲述金三角的过去
老村民莫毛银讲述金三角的过去

  浙江省杭州市440亩土地荒废15年系列报道2

  有知情人称,如果15年前严金海能从银行贷款把金三角度假村运作起来,江南400多亩土地便不会荒废15年之久,怪只怪那一张假的土地使用证。

  造假土地使用证引来投资商

  严金海向记者表示,1995年王小平来找自己搞金三角度假村时,他曾向其明确表态“搞这个项目是否有土地证?有,合作;没有,免谈”。

  几天过后,王小平拿着一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找上门来,严金海看到土地使用证上盖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书专用章”,便答应王小平改天给予答复。

“我拿着那张土地使用证来到杭州市商业银行(原信用社),银行也没有发现证是伪造的,还同意我以土地使用证为抵押进行贷款”。严金海如此描述当初的情形。

  待王小平再次登门,严金海便同意接手金三角度假村,并答应分两次分别支付王小平300万元、400万元,随之与红五月村签订《联营开发利用围垦土地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不久,“银行(时为信用社)到国土资源局调查,查出来土地使用证编号是真的,但是内容全是假的”,严金海一再强调对当时情形记忆深刻,“所以,银行停止向我贷款,这样一来,金三角度假村的开发受阻”。

  2008年3月24日,本报记者到杭州市商业银行了解情况时,发现严金海以土地使用证作抵押,的确从当时信用社分两次贷出300万、400万元。这700万元是否是严金海口中“付给王小平”的700万,因无法联系到王小平,我们不得而知,对于严金海与王小平之间的700万交易,曾任红五月村支部书记的周鹤法声称并不知情。

  但在向原村长胡乃生了解情况时,记者又听到这样的说法,“那张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贷不了款的,因为国家有规定,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抵押”。

  受骗投资商无奈成被告

  2000年前后,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将杭州金三角度假村、严金海等告上法庭,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属杭州金三角度假村的围墙、2幢办公房、16幢别墅、城门等附属建筑以及475亩滩涂使用归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所有,以抵偿债务11402230元”。

  对此,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法规部负责人奚建忠作出详细解释,“当初严金海拿土地证来信用社贷款,后来发现这个证是假的,信用社就没有再把款项贷给他。1996年9月26日,信用社转变成商业银行,贷款制度越来越严格、规范,像以前那种情况,放在现在肯定贷不了款。我接手相关工作后,通过法律途径诉讼、判决,以追讨对严金海的贷款。虽然他个人说自己也是受骗者,但他一直不还钱,我们只好让法院予以裁决,银行毕竟也要对股东有交代、对老百姓负责,不过法院的判决后来又撤掉了。”

  对于还款一事,奚建忠表示,严金海的企业是红五月村投资的,“根据法律,严金海还不了的钱就需要村里还。我还到工商局查过,村里投资不到位,这属于虚假资产,当时村里领导是谁,这个人就应该负责。”

  奚建忠还跟红五月村几届领导打过交道,告诫对方“你们不协助我们追债,我们会把你们追加为被告的”,法院法官也曾提醒村里,“你们也是开办单位,而且投入资金不到位,也是有责任的”,而红五月村领导也多次表示“我们会处理好、配合好的”。

  2003年6月16日,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五月村村民委员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上滩涂(指金三角度假村475亩土地)属村所有,请求撤销裁定,并提供相应证据”。

  经过审查,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原(2000)杭西执字第847、1651、1652、1653号民事裁定中所涉及土地系江干区彭埠镇红五月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土地,该土地未经国有化不能处置”,遂重新裁定“撤销本院(2000)杭西执字第847、1651、1652、1653号抵债民事裁定书”,但案件继续执行,即本案暂时中止执行。

  奚建忠称,既然法院裁定金三角度假村的土地是红五月村所属,“银行当然不能再动这块土地。不过我们也不用再起诉,如果哪天发现严金海有钱款,我们只需要申请执行。所以,我也经常到金三角度假村走走看看,现在一直没有任何变化,一旦发现这个项目重新启动,我们肯定要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原案件。”

  投资商损失惨重

  严金海称,发现土地使用证造假以后,他及时找到时任村长胡乃生,当时胡乃生答复说:“对不起,严老板,过段时间,我再搞个土地使用证给你,保证是真的。”不久后,胡乃生找到严金海,让其把假的土地使用证归还给他,并再次承诺“过段时间,搞张真的土地使用证给你”。

  对此,胡乃生辩称,他并未对严金海做出任何承诺,也没有从严金海处拿回土地使用证,而是时任村支部书记周鹤法把土地证取回。

  2008年3月2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已调至彭埠镇水管站工作的周鹤法亲口承认,“土地使用证是我拿回来的”,取回以后即予以销毁。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严金海激动地说:“已经15年了,我到现在还没有拿到土地使用证,更有甚者,红五月村要求收回土地。我们公司不怕跟红五月村打官司,当初土地转制是完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的,村集体企业解体后,公司已经没有村中股份,现在如果我拿到土地使用证,只需要向村里以4万/亩的价格补上相应的土地款,50年或者60年后,这些土地不归我,也不归红五月村,只能归国家所有。”

  无论如何,2008年4月16日,就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红五月村委会与金三角度假村有限公司将在法庭相遇。

  除了被杭州市商业银行西湖支行诉诸法庭外,金三角度假村还曾遭到杭州通达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1998年6月24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受理杭州通达建筑工程公司诉杭州金三角度假村一案,见(1998)江民初字第150号文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通达建筑工程公司诉称,“1995年10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被告承建被告的钓鱼俱乐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并于1996年4月完工,1997年9月17日双方对工程进行了核算,确定造价为人民币974019元,该款被告拖欠至今未付,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被告杭州金三角度假村辩称,“原告所述是事实。但由于我方与红五月村民委员会所签订的联营合同,因红五月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假的,因而造成我方经济损失巨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时任村长胡乃生),又是红五月村民委员会主任,对该土地使用证是假的是明知的。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最终杭州金三角度假村败诉,但是其法定代表人严金海向记者强调说:“这个判决书根本不成立,因为我作为被告,根本没有收到法院给我下发的通知,而且我没有在判决书上签字。”

  在了解此案件时,严金海曾说:“胡乃生跟我打这个官司,根本不是为什么欠款,他做村长,又当通达公司经理,他就是想把自己办假土地证的责任全部处理掉,等他卸任后,好去搞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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