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雅平 通讯员 孙伟伟
今报郑州讯 未办下房产证的集资房交易后,原房主反悔的,法院该怎么判?昨天,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民生案件审理工作为推进和谐中原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里面提出:对于卖房人恶意毁约而解除购房合同的,购房人请求卖主对房屋升值部分进行赔偿的,法院可以考虑予以支持。
个例 卖了多年的集资房又反悔
2000年10月31日,郑州市民李琳,花10万元从同事李芳(化名)手里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集资房。由于这套房子至今未取得房产证,所以双方一直没办理过户手续。
2007年7月,李芳的儿子和女儿上诉至法院,状告母亲李芳,说李芳未经他们同意,私自转让房产,要求收回房子;而李芳也当庭倒戈,站在儿女的一边。
现状 二手房转让纠纷增多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名负责人说,遭遇此类房产纠纷的还不少,仅二七区法院处理过的就有近20起,郑州市两级法院有200多起正在审理中。这名负责人说,在该院的近20起房产纠纷中,大都是2000年以来的二手房转让,其中包括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郑州这几年房价直线上涨,让那些卖房人觉得吃亏。
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也有区别。郑州市民熊某和秦某均系郑州某集团职工,秦某拥有单位集资房的购买资格,他和熊某签了一份赠与协议,约定秦将集资房赠与熊,由熊交纳集资款。2006年9月,在二人对簿公堂后,二七区人民法院判该转让协议无效。
而2007年初三门峡某区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则判定房子转让协议有效。
解决 恶意毁约要补差价
“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纠纷处理,要注意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居住利益。”昨天,对于此类问题,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示,对卖房人恶意毁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购房人请求卖主对房屋升值部分进行赔偿的,法院可以考虑予以支持。“法院处理这种案件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让毁约方通过其毁约获利,同时也不能让守约方因守约而受损。我们希望通过法院的审判,能够对双方的交易行为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省高院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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