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索赔4万余,一审判赔3千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陈茜)52岁的胡女士买菜回家,结果“飞来横祸”,商场的广告牌坠落砸得她头破血流。胡女士把商场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商场方面赔偿2900多元,由于对赔偿数额分歧太大,日前,胡女士提起上诉。
胡女士今年52岁
胡女士暂住白云区新市裳涌新达路梅园一巷。2007年11月7日上午,胡某跟往常一样,从萧岗农贸市场买完菜回家。途经佳之和百货经营部楼下时,商场的广告牌突然掉下一块,正好砸中她的额头,她顿时血流满面,跌倒在地。随后,警察赶到现场,立刻将胡送往医院检查,据了解,胡额头总共缝了26针,住院10天。出院后,胡将白云区佳之和百货经营部及其投资人谢某告上法庭,索要后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9项赔偿金,共计47790元。2008年3月31日,法院判决商场赔偿2947.91元,这与胡提出的赔偿金额相去甚远,胡不服,于日前提起上诉。
胡坚持认为,自己年近花甲,头部被8米高掉落的金属构件沉重打击,严重缩短了寿命。伤愈后面部留下一条巨大的伤疤,被毁容,令其精神极度痛苦。因此,自己应得10000元营养费和2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而在一审判决中,对营养费仅判300元,精神抚慰金仅判500元,是极其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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