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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纸“政府令”城管强行统一商铺招牌 商户质疑 “政府令”这样出台合法吗(组图)

  “我花费近3万元做成的商铺门头牌匾就这样被拆了?”看着街道办事处的城管人员强行拆掉自己商铺的门头牌匾,在河南省郑州市东大街做生意的李先生怎么也想不通。

  从3月下旬开始,在郑州市东、西大街等十条路段的商户们,与李先生一样忧心忡忡。他们商铺的门头牌匾多数不合政府的统一“标准”,需要拆除。如果他们自己不拆,城管人员将强行拆掉。

  在商户与城管执法人员的争执中,城管执法人员总要挥着一份红头文件说:“这是市长签发的政府令!我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这份文件是郑州市市长赵建才签发的第17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在执行这份“政府令”中,不少商户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的同时,对“政府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质疑。

  政府一纸令 城管强拆牌

  “做个门头牌匾是要花不少钱的。我不想再花钱装了。”4月13日上午,在郑州市开复印店的商户刘某对记者说。

  “整治项目部说,如果我要在自己的玻璃门上贴个"复印"字样的条幅,需要户外广告设置方面的审批,就是说今后还得掏钱。”刘某说话时很无奈。

  在刘某复印店的对面,就是某银行郑州紫荆山路支行,外墙3层楼高的地方,一个十几米长1米多宽的大型灯箱十分醒目,还有白底蓝字的招牌和门头上悬挂的大型电子屏,处处体现了银行特色。

  按照郑州市东、西大街和郑汴路整治项目部的规定,这些门头招牌都要拆除后统一设计。

  “拆除灯箱我们能理解,可要统一设计门头招牌就不太合理了,我们银行门头招牌的字体颜色都是统一设计的呀。”这名银行工作人员说。

  记者在采访中感到,强拆商铺招牌的气愤一直压在商户们的心头。

  记者在一个商户提供的现场录像上看到,4月3日在西大街上,一服装店的女老板拒绝在店门前拉警戒线,被几名大汉反剪双手。有商户上前声援,发生激烈争吵。西大街街道办一工作人员连连警告:“我们代表政府在执法,抗拒执法者,后果自负!”商户质问:“办事处哪来的执法权?”没过几分钟,对商户的群殴便开始了。

  有商户向记者证实,3月31日在东大街上,一橱柜店的女售货员以跳楼相威胁,也没能阻止牌匾被拆。那时这个店刚开业三天。

  这一天,数十名闻声而动的商户,与强拆人员发生争执,东大街发生拥堵。

  就在这一天,郑州市东、西大街整治项目部告诉当地媒体,东、西大街500多家门店,至少有一半需要拆换牌匾。

  为创文明城市统一商铺招牌

  是什么原因促使郑州市对商铺招牌标准进行统一呢?

  郑州市市政局一负责人说,这是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需要,也就是为“在有3600年历史的商都,打造城市名片”。他们依据的是《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应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进行设置。”

  这名负责人认为,这是政府授权市政局对店铺牌匾进行统一设计、管理。按照规划,商铺的牌匾要统一色调、位置、材质。

  这名负责人说,这次整治力度很大,供电、通信、邮政等部门的设施也在整治之列。网通在东、西大街共有50个电话亭,最多只能保留10个。

  据了解,按计划4月8日新郑拜祖祭祖大典前,东、西大街的整治工作要完成,因阻力较大,不得不延期。

  “市里下了决心,难度再大,整治工作也要完成。”郑州市市政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统一商铺招牌的工作由郑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工程指挥部负责。

  郑州市政府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完不成创建任务者,五天口头警告,十天“黄旗”警告,十五天“黑旗”警告。凡挂上“黑旗”者,主管党政副职一律停职。工作不力、拖创建后腿者,正职一律免职。

  政府整治被指“与民夺利”

  “政府整治商铺招牌是一个方面,其背后是想控制户外广告权。这其实是在与我们争利。”不少商户在采访中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政府通过整治商铺招牌腾出的广告空间,将统一拍卖给广告公司。

  “如果别的品牌从政府拍下广告权,设了大广告牌,我们生意就没法做了。”这让商户们很担心。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2004年6月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郑州市市政局已不再拥有对户外广告的审批权和年审权。现在有了“政府令”,市政部门可以“事后监督”的方式来弥补四年来缺位的“事前审批”。

  一位资深广告人估算,以郑州的城市规模,市区临街墙面广告权收归政府后,年广告总额保守估计有数十亿元。

  商户们咨询律师后提出,按物权法规定,墙体空间的使用权归业主,政府不能强行占用。

  “招牌基本都是这一两年内刚做的,现在说拆就拆,政府能不能给点补贴?”有商户提议。

  但郑州市市政局一负责人不认同这个提议。他认为,户外公共空间是社会资源,所有权归全体市民,由政府代表市民行使权利。“你现在占用的空间不是你自己的,而是全体市民的,要占是要掏钱的。原先商户们已经长期无偿占用了这些空间,现在政府不追要这部分费用了,只要纠正政府就欢迎。”

  “政府令”被疑程序存在瑕疵

  “"政府令"的实施,与我们商户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3月14日是"政府令"发布之日,也是实施之日,为什么事前不征求我们的意见?”商户们对“政府令”的出台程序提出质疑。

  “"政府令"是地方性规章,其正式出台是有严格程序性规定的。《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实施,与沿街商户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根据行政法的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外,一律公开进行,并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宇认为。

  宋宇认为,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如果行政机关确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损害到当事人的权益时,除了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定程序外,还应当给予权益受损的一方以一定补偿。

  记者注意到,这份“政府令”称,《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记者同时注意到,郑州市政府2005年7月8日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以第14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下发执行的。《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七条规定,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市政府规章、各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第八条规定,“政府机关拟作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起草重大或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记者在采访中得知,郑州市政府没有按照《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把《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

  郑州大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法专家认为,行政公开既有利于行政机关改善行政管理和公民、行政机关的关系,也有助于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本报郑州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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