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为了不放纵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的就要捕,捕了就要诉,诉了就要判,但这样做的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无论犯罪轻微与否,“不良记录”将使其终身蒙上阴影;另一方面,被害人因漫长的诉讼程序,难以抹平伤痕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如何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单纯的依靠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层面上升到通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的高度?这已成为摆在司法机关面前的一道重要的课题。
近日,记者在湖南基层检察院采访时发现,该省检察机关在全国较早开始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恢复被犯罪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尝试和解 以轻伤害案为切入点 在湖南,最早提出试行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是宁乡县检察院。
2004年,该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儿子因赡养问题与老父发生纠纷,推搡中致老人轻伤。老人报案后,司法机关按刑事司法程序处理,儿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这起看似正义处理的案件背后,却暴露出更为尖锐的矛盾:儿子不仅没有从刑罚制裁中真心悔改,反而对老人更加不满;老人虽然将不孝儿绳之以法,但并没有得到期待的幸福家庭生活,赡养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宁乡县检察院检察长谭剑辉对记者说,这起案件深刻反映出传统刑事司法制度在某些领域的“无奈”,它不仅没有从根本上保护受害人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反而给原本不和谐的社会关系带来了更为严重的损害。
宁乡县是湖南省的一个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到90%以上。该县检察院受理的案件多为发生在农村的轻伤害案件,其中90%以上的发案原因为生活琐事、农业生产、经营矛盾、相邻关系等民事纠纷。
“此类发生在亲属、邻里、同事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的报复情感通过和解得到了宣泄,国家便没有再行使公诉权的必要。”谭剑辉坦言。
基于此,宁乡县检察院以轻伤害刑事案件为切入点,大胆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一批“民转刑”轻伤案件犯罪嫌疑人实行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握手言和。
宁乡县高中生邹某,因座位与一个同学发生争执,便用喝水的瓷碗将同学砸成轻伤。案发后,邹某投案自首。检察机关本着教育和挽救的目的,促成了双方家长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在起诉阶段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进入审判阶段,检察院又向法院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并得到采纳。最后,邹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邹某得以重返校园,并顺利考上大学。
经过两年的实践后,宁乡县检察院于2006年4月牵头制定了《关于办理轻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年10月,湖南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适用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
据了解,2007年1月至2008年3月,仅长沙市检察机关就适用刑事和解处理刑事案件226件272人,其中以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居多。
填补空白 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 肖某某与朱某系大学同班同学。2007年6月17日,肖某某乘一人在寝室之机,从朱某的衣柜内盗得其农业银行卡和身份证,并以此办理了挂失手续。4天后,肖某某通过ATM机从银行卡内取走人民币1900元。同年9月11日,肖某某再次盗得朱某价值人民币388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销赃后得款2400元。
此案移送到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后,承办人发现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系大学生,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较好,遂于2008年4月3日将该案民事赔偿部分移交岳麓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组织调解。
2008年4月7日,驻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退赔所盗赃款1900元和笔记本电脑给被害人朱某,并当众向朱某赔礼道歉,表示真诚悔过。而被害人朱某亦表示愿意谅解其行为,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从轻处理。
这是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岳麓区司法局根据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对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成功调解的第一起案件。
今年4月8日,随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区检察院人民调解室的正式挂牌,这种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并驻院办理的模式,填补了人民调解介入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空白。
“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在区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室,委派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既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工作耐心细致的优势,又能避免检察机关集审查者与调解者于一身的尴尬,有利于司法公正。”岳麓区司法局局长陈志勇向记者表示,这样做既减轻了群众诉累,又能使群众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更好地体现“民生司法”的内涵。
弥补不足 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记者在长沙县检察院见到,一面写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锦旗,是两个月前由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送给该院的。
事情缘起去年10月,位于长沙县境内的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其中皮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系该校学生。案件移送起诉至长沙县检察院后,6名学生家属对被害人周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学院、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被害人均向检察院请求从轻处理。
长沙县检察院检委会经讨论认为,这6名学生均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如果接受刑事处罚,则不能继续完成学业,对其成长不利。
今年1月17日,长沙县检察院对皮某等6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决定,给予其6个月的考验期限。现在,这6名学生继续在上学,并由检察机关、学校、家庭等负责帮教改过,目前表现良好。
“积极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在推行刑事和解过程中,我院尝试的又一新思路。”长沙县检察院检察长刘革强对记者说。
据介绍,对那些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由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的决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让其在检察机关、学校、家庭及社会相关组织的帮助下进行自我改造,表现好的,不再起诉;再犯新罪的,一并起诉。
刘革强表示,这样做不仅可弥补不起诉制度处理这类案件存在的明显不足之处,而且可避免这些偶然犯罪的轻刑犯在管教期间受到累犯、再犯、教唆犯的影响,同时增强了社会亲和力。
细化规定 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不少基层检察官呼吁,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规范刑事司法,使刑事和解得以全面推行。
从事基层检察工作的检察干警普遍反映,目前适用刑事和解多是一些原则性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此外,刑事和解的适用在案件类型上多限于未成年人犯罪及轻伤害案件,未能普及到全面。他们希望尽快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立法、健全配套刑罚和改革诉讼程序,以满足法律对司法实践的适应性,出台更为细化的操作规定。
一些基层检察官坦率地对记者说,以往承办人办理一起轻微刑事案件可能只需一至两天的时间,但在刑事和解的情况下,承办人既要对案件进行分析比较,衡量该案是否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又要开展调查走访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而办理批捕案件只有七天的时间,时间紧、人手少,无疑会影响办案的效率。
“刑事和解在考虑社会效果的同时,还应兼顾社会公平,防止轻伤害案件成为有钱人逃避刑事处罚的特权。”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唐悦喜的这番话,也是检察机关在推行刑事和解机制中所遇到的问题。
针对社会上存在的“拿钱买刑”说法,湖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重申:“刑事和解不是"拿钱买刑"。和解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对刑事犯罪造成的被害人民事损害部分给予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达成和解。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有别于刑罚中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