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
本报记者 袁定波
山东辽宁改革合议庭模式 从固定模式改为随机抽取 近日,一条新闻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将改革传统的合议庭模式,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再固定,而是随机抽取。
同样在辽宁省,合议庭模式改革也吹响了号角:辽宁法院系统从今年起将合议庭人员组成从固定改为随机抽取。
然而,不少基层法官担心:“合议庭组成成员采取随机抽取这种不固定化的模式,在审判工作日程安排上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坦言:“在合议制前提下,如果一个法官手上有20件案子,则需要参加20个合议庭。如果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都随机抽取的话,如何协调开庭是个问题。”
合议庭模式几经变化 从松散式到固定式到随机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泛采用的合议庭固定化模式在形成以前就是松散型模式,审判长临时指定,成员之间随机搭帮,其结果是导致了内部运行的行政化现象日趋严重,院长、庭长层层审批,违反了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律。
因此,人民法院在当时进行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合议庭的职权,形成了以审判长为核心的固定化合议庭模式。
但是,这种新的组成模式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案件还没到法院,当事人已经找上法官的门了。”蒋惠岭告诉记者,合议庭审理案件固定化模式易造成“人情案”、“关系案”,山东、辽宁等地法院探索合议庭成员随机抽取的松散型模式改革就是对这些现象的矫正。
随机抽取打破了小团体的集中化但可能对其他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把合议庭的组成模式再改回松散式,会不会影响这项改革其他价值的实现?
答案是肯定的。蒋惠岭说:“合议庭组成模式的改革以避免和消除行政化为基本目标,同时也有利于司法人才的培养、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审判工作的专门化、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等,比较适合于法官较多的审判庭。但是,在司法行政化的大环境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即使更换一种新模式,行政化也会以新的形式出现。”
合议庭成员随机抽取的松散型模式打破了小团体的集中化,但对于其他价值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也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终办法。
多种因素影响合议庭模式选择 地方法院的探索是很有必要的 那么,究竟采取哪种合议庭模式才更适合中国的审判实践呢?蒋惠岭解释说,审判文书审签机制,审判员就得听审判长的;法官独立裁判意识和能力一直没有真正培养起来;外界对法院的期望也是行政化的期望,有案子出了问题就先找院长、庭长的公众思维,这些因素都影响着我国合议庭模式构造的选择。
“合议庭构成、组织模式固定化是有其道理的,也有着其自身价值,从本质上来讲是符合现有法院运行规律的。”蒋惠岭表示,在一个固定组织的合议庭里,审判长组织、引导审判活动的进行,也在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方面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最后裁决由合议庭共同作出,在这里,审判长就必须是非常优秀的法官,有一种榜样的力量。相对固定化的模式,有利于形成培养年轻法官机制。
合议庭改革是建立新型的科学法院体制的关键因素之一,也可以说是审判工作的“牛鼻子”。“在案件审理问题上,合议庭就代表了法院,由合议庭成员落款的判决书中也使用"本院"这样的字眼。”蒋惠岭表示。
可以说,目前正在进行的审判组织改革,包括扩大独任审判受案范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审委会改革从会议制改为审理制等都是明确要强化合议庭职权,案件审理裁判逐步做到不再由院长庭长审批,实现审判权的回归。
蒋惠岭认为:“伴随着审判组织改革,合议庭职权定位的回归,法院内部行政化消除,到那个时候,采用哪种合议庭模式或许不再是主要问题了。”
任何一项改革都必将经历这样一个过程,由改革带来的变化、引发阵痛。“合议庭改革不论采用哪种模式,一旦确定后,出现磕碰、反复都是正常的,山东、辽宁等地法院的探索也是很有必要的。”蒋惠岭最后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