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银川5月4日电(记者曹健、李远)《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将于近期施行。相关部门及领导履行食品安全职责不到位的,将被以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职务、处分等方式追究行政责任。
《办法》规定,县(市、区)政府有以下3种情形之一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这3种情况分别是: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者2次以上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假冒伪劣食品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不依法报告或者不实施应急处理或者应急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办法》还规定,在行政许可、认证过程中,未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致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不监督整改,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纵容、包庇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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