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荆州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相互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办法(试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配合机制在该市开始进行有效衔接,相关调解协议被视为有证据效力。
据介绍,该机制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适度社会化;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积极作用;有效整合两种调解优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办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1名至2名首席人民调解员及若干名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为依据,尊重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规劝协商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协议在民事诉讼中将具有证据效力。
荆州市司法局负责人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费用。
胡新桥 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