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5月8日电(记者杨守勇)去年3月24日,消费者田先生到唐山市某邮电所存款,金额为3万元整。当时,邮电所给他开具了收据,并告诉他3月28日前来换正式存单。但当田先生前去办理时,却发现存单上填写的存款日期与实际存款日期相差4天。
询问营业员时,却被告知一向都是如此办理,不承认自身有错。田先生见协商不成,便投诉到了唐山市河北路消协分会。
消协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找到该邮电所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邮电所补偿田先生4天存款利息共计7.39元,并为自身在经营活动中的不规范之处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其实,邮电所的过错行为非常明显,正式存单上的日期与实际日期相差了4天,这表面上看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却反映了一些公用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一个消费者损失几元钱,成千上万的消费者都受到这样“盘剥”的话,某些金融机构的非法获利将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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