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公诉百略》“百家求”
南通开发区检察院一篇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本报讯 (记者徐德高通讯员凯剑)本报刊发的一篇基层检察工作经验报道,吸引了众多读者的关注,不少检察同行纷纷与报道对象联系,汲取经验。
这是近日记者在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的情况。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喜双庆向记者介绍,2007年8月14日,本报在二版“亮点2007”栏目里,以“《出庭公诉百略》让干警心里更有底”为题,报道了他们院的相关做法后,很快就引起了来自广东、浙江、江西、黑龙江等8个省份以及江苏省的众多基层检察院的关注,另外还有部分公安、法院、律师协会等单位。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50家单位通过来信、来函或来电与该院联系,向他们求赠《出庭公诉百略》一书。
喜双庆还告诉记者,该院编写《出庭公诉百略》一书的消息见报后,也引起了上级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江苏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在2007年的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总结中,对该院的这一做法再次给予充分肯定,并向全省检察机关推广。
《出庭公诉百略》的消息见报后,对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的干警更是一个鼓舞和鞭策。据该院检察长陈志泉介绍,2007年10月,该院公诉人周萍负责出庭支持公诉的“谢翠峰贪污、受贿案”,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200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百庭考核”基层院优秀庭。
今年1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公诉科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新亮强奸(未遂)案件时,面对辩护人在庭审中突然提交的被害人所写的“原谅被告人丁新亮”的复印件,公诉人立即根据《出庭公诉百略》中提出的有关对策向辩护人指出,这样的做法不仅在程序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复印件的形式也是不合法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丁新亮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