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处费”存亲戚卡上照样算受贿
别人送的好处费存在亲友卡上算不算受贿?购房优惠款折成现金相送算不算受贿?日前,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算。垫江县实验小学原校长岳海为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昨天,市检察院三分院披露了此案内幕。
2000年8月至2007年9月,岳海一直担任垫江县实验小学校长。该县在2004年开始修建南滨师苑住宅小区。该小区是几所小学的教职工集资住宅,岳海担任该集资住宅的项目法人代表。
在小区修建过程中,岳海经常借用项目经理陈某的轿车。次数多了,陈某向他许诺:等项目完了,送一辆几万元的车给岳海。岳海没有放在心上。
2007年5月25日,陈某把岳海叫到该县信合大厦,准备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岳海,“拿去买一辆车来开。”岳海当时称没有银行卡,无法转款。随后,陈某开车和岳海前往岳的一个亲戚所开门市,借了亲戚的银行卡返回银行。在银行里,陈某把5万元转到岳海亲戚的银行卡上。之后,岳海让亲戚把卡上的5万元保管好,自己以后需要时来取。
案发后,岳海的亲戚觉得卡上那5万元来路不正,划回陈某的银行卡里。陈某为此出具了收条。
据了解,在刚开始修南滨师苑住宅小区时,项目经理陈某曾经给岳海许诺,称要按集资购房款30%比例给予岳海优惠,以此表示感谢。2005年6月,岳海没有要集资房,陈为此将优惠比例折算成2万元钱送给岳海。
垫江县检察院据此一审指控岳海受贿12万元(含其他受贿)。一审法院经审理,只认定了所谓购房优惠的2万元,没有认定岳海亲戚卡上的5万元,遂一审判处岳海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岳海不服,认为2万元中的优惠购房款也不是受贿,遂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12万元均为受贿,市检察院三分院为此提出抗诉。
市三中院审理认为,岳海存在亲戚卡上的5万元虽然不是岳海本人在保管,但受贿事实成立;岳海并没有购买房屋,所以不存在优惠一事。陈某将承诺的优惠比例以现金送给岳海,实际是行贿,遂终审改判岳海有期徒刑10年。
记者 罗彬 通讯员 秦江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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