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区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新华网重庆6月9日电 (记者郭立)为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重庆市渝北区出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并于6月起施行。
这个《规定》明确了行政首长的适用范围,其应诉范围为: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本单位以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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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明确要求,同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内有5件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其余案件应当有一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提倡和鼓励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报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同意后,由本单位的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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