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虽然在地震中走了,但我的日常生活没有受到影响,民政局委托村委会照顾我。”6月9日,记者在四川省江油市杨官村二组见到孤残人员徐之发时,在感受到他对地震的恐惧和失去亲人的痛楚之余,感受更多的是他对人间真情的感恩之心。
徐之发是一个肢残人员,父亲在地震中失去了生命。
江油市民政局局长李山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徐之发是江油市目前发现的惟一一个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残人员,目前,全市正在加紧对孤儿、孤老、孤残人员的身份辨认,帮助他们寻找亲人。
李山向记者证实,截至目前,江油市在大地震中,已造成394人死亡,1.9万人受伤,有34万人无家可归。
李山说,“我们民政部门最近接到不少电话,也有救援人员找到我们,要求收养孤儿或救助"三孤"人员。”
“作为民政工作者,我非常感谢社会各界对"三孤"人员的关爱,但我认为,救助"三孤"人员不能凭感情用事,更要理性看待其中的法律和感情问题。”李山话锋一转。
收养不是简单把孩子领回家更意味着责任与义务 记者在江油市民政局临时办公点看到了张贴在墙上醒目处的《关于个人收养灾区儿童的答复》:“对于在地震中暂时找不到父母的儿童,已有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幸存的亲人……同时,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我们也将尽早开展孤儿的收养工作,使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收养灾区儿童。”
“收养不是简单的把孩子领回家!从法律的角度讲,里面还包含着更多的责任与义务!而救助不限于收养这一种方式,也不应仅局限于孤儿这一类人群。”李山说,“收养关系一旦确立,养子女就获得了与亲生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养父母应当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女一样对待收养的孩子。此外,对于亲历灾难的孤儿,很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心理障碍。因此,收养人更应当注重他们的心理健康。”
“对于那些目前尚无子女的夫妇,收养关系一旦成立,今后如果再想生育,可能还会涉及"超生"问题。”李山认为,收养人在做出收养决定时一定要慎重。
孤老和孤残人员更需救助宜用“情感加资助”方式 “地震发生后,我明显地感觉到,热心人咨询更多的是如何收养孤儿。而对在地震灾难中遭受重创的孤老、孤残人员问得并不多。其实,他们同样渴望社会的关爱。”李山认为,由于孤老、孤残人员属于成年人,在生活方式、生活习惯已经形成,他们是不愿意离开家乡故土的,也很难融入到一个新的家庭之中,一个新家庭也很难接受这样的家庭新成员。
“对孤老、孤残人员进行救助的最好方式是,情感加经济资助。”李山认为,救助人可以定期给予他们提供经济上的资助,在情感交流上多给他们打电话问候,或到其住处与其聊天。
救助孤儿不是只有收养一条路还有“助养”和“寄养”两种方式 “对于孤儿的救助方式,除了"收养"外,目前还有"助养"和"寄养"。”李山介绍说。
对于“寄养”,根据民政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儿童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寄养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
该办法规定,寄养家庭必须要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要处于中等水平以上;寄养家庭中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应该在30岁至65岁之间,身体健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和经验,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等条件。
此外,这个办法还对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定期给予受助人物质以及精神资助的“助养”救助方式已经存在,但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予以明确。
“助养方式在适用范围上更为广泛,除孤老、孤儿外,对于孤残以及虽然有亲属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等,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救助。”民政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部门规章等立法途径对“助养”的方式、途径、程序、助养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款项用途的监督等予以明确和规范。
本报江油(四川)6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