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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社会人士被选为新一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

  人民网上海6月12日电(记者包蹇)上海市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全国人大代表林荫茂等71名社会各界人士今日领取了新一任人民监督员证书及证件,标志着该市检察机关第二任人民监督员开始履职。

  据悉,为解决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自侦、自捕、自诉”的监督难题,上海市检察机关于2004年10月根据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正式在全市检察机关启动了来自客观的、外部的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目的在于避免和纠正执法中出现的偏差,防止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执法不公、违纪违法办案,从制度上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来自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63名社会人士被选任为首任人民监督员,任期3年。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对办案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基本涵盖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全过程。

  该市检察机关试行“下管一级”的监督模式,即在市检察院及一、二分院、铁路检察分院设置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由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分院、分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所辖基层院的“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统一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受监督的下级检察院不存在利益和感情上的依附性,有利于确保监督的公正与效率。

  作为检察机关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会流于形式或走过场吗?下面显示的数据将揭示答案:截至今年5月,本市检察机关首任63名人民监督员3年共监督“三类案件”195件,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定意见的183件,经评议、表决,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有12件,其中7件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未采纳的5件中,人民监督员提出复核的有4件,其中1件经上级检察院复核后予以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共3件。

  如市检察一分院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某区检察院办案部门拟撤销一起行贿案件过程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行贿犯罪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评议表决不同意办案部门拟作撤案处理的意见。区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十分重视,经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以行贿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行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该市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的同时,也注意把握采纳正确的监督意见,正确处理接受监督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严格依法办案。某区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高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拟撤销案件,人民监督员认为可以定罪起诉。院检察委员会对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人民监督员即提出复核要求。市检察二分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缺乏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定罪依据不足,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同时针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疑问,主动与人民监督员进行交流,并阐释了处理该案的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满意,最终对案件处理表示了理解和认同。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议权、表达权、监督权,本市检察院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拓宽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渠道,并将侦查活动中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纳入监督范围,对调查属实的,所涉区院均立即整改,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把原本相对封闭的“权力”运行充分展示在“阳光”之下,表明了本市检察机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提高了执法透明度,促进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

  背景介绍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查办、批捕、起诉了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一些地方在工作中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人民群众还不满意。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强化外部监督。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到底由谁来监督,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个难题。检察机关作为客观的、外部的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侦查权来说,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客观的、外部的监督主体,以致出现了“自侦、自捕、自诉”的状况。在实践中,同体监督必然造成发现问题难,纠正问题更难的局面。

  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新的历史基点上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纳入到整个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大局之中。为此,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率先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引入来自客观的、外部的监督机制——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近一年试点的基础上,于2004年10月1日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拟撤销、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对办案中存在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五种情形”实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

  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三岁;公道正派,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身体健康。同时对规定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工作的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处理的“三类案件”,办案部门要填报相关材料报上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依照排序和随机抽取的方式并报经检察长同意确定三名人民监督员,(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参加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一般不应少于五名。)监督工作的程序是: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提出问题,必要时可以旁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律师的意见;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表决结果和意见经人民监督员审阅签名附卷存档。

  对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如同意的,有关检察业务部门应当执行;检察长不同意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的,应当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依法作出决定。如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的,还可以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上一级检察机关应当复核并及时反馈结果。根据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还可以应邀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本市检察机关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措施规定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市检察院、一、二分院、铁检分院(包括先行试点单位嘉定、徐汇区检察院)都内设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全市各级基层检察院都设专人负责人民监督员具体事务。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民监督员对一、二分院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务,以及全市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调研总结工作。

  检察机关还按照规定,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视察检察工作。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活动不受干预和追究,对打击报复或者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将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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