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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正式实施 “会见难”问题仍难有效解决

  新律师法难融“会见难”坚冰

  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但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仍未有效解决。

  为了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的尴尬局面,北京市5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对此规定,律师界褒贬不一,甚至有律师认为其违背了《律师法》。

  本报记者 李梦娟

  6月1日,修订后的《律师法》火热实施,但它却不能像6月的气温那样,驱走侵袭律师已久的“会见难”寒流。冷暖气流的相遇,给法律界带来了一场“雷阵雨”。

  6月12日,北京的曹律师在本月第二次要求会见他的当事人,他期待这一次能会见成功。6月6日,新《律师法》实施的第6天,他第一次会见未果,将原因归结为“公检两机关没协调好”。

  6月8日,曹律师收到一份红头文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国家安全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被认为是化解目前律师会见难尴尬局面的“过渡措施”。曹律师以为这个文件能协调好公检两机关的关系,但他的会见要求还是以失败告终。

  而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德华却比曹律师幸运的多。

  6月10日,冯德华到西城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办完手续后,看守所很快就安排了会见。“只要证件齐全,看守所及时就能给办。”冯德华说,“以前在会见时都有监控声音图像的,现在这些监控仪器都撤掉了。”

  西城区看守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律师接待处安排了两名民警,正常工作日期间随时能给律师安排会见,并且也不限定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

  区域执法标准不一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曹律师代理的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6月6日,他拿着“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申请会见,但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说:“还是要按以前的办法办,要到检察院去开个函。我们没有接到持三证可以直接会见的通知。”

  而朝阳区检察院的内勤却说:“不能开函了,新律师法不是实施了吗?律师可以直接去会见!”“如果我们给开了,那不就违反律师法了吗?”最终,曹律师无功而返。

  曹律师拿到北京市5部门联合制定的《规定》后,仔细读了几遍。“规定中说单个律师就能去会见,而之前北京规定必须两名律师才能进行会见。”6月12日,他自己去了,带着“三证”还有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他再一次来到朝阳区检察院,结果内勤却说“必须要两个人的材料”,对于《规定》,他表示“不清楚”。

  新《律师法》实施以后,北京市律师会见问题曾一度出现混乱状态。大量律师拿着新法去做“试验”,但公检机关停止向律师出具会见函,结果导致律师的会见“试验”多数以失败告终,他们几乎都遇到了与曹律师类似的问题。

  许多律师向北京律协反映:“新法实施不行啊,人家都不照办,等于一张废纸。”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进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我们就此咨询了相关部门,都说没有收到相关规定,不知道该怎么执行。”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表示,去年10月28日新《律师法》颁布以后,很多人欢呼会见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当时我觉得没这么简单,我所预料的今天全部验证了。公安部门根本就不照那个办,现在还要经过侦查机关的批准,不是持三证就能直接会见的。”(下接A02版)

  多次会见以后,杨学林对北京朝阳公安分局的印象颇佳。他在博客中写道:从3年前开始,到朝阳看守所去会见侦查阶段的嫌疑人(仅限于公安的案件),已经可以享受一站式办公的待遇了。即你不必先与办案警察联系,而是可以直接去看守所,那里就有一位分局的人,他会电话询问办案警察,如果警察不反对,他就给你安排会见了。一般来说办案警察是不反对的,而且也不会在场,我每次去都是这样。当然,你还是需要交两份手续,一份给分局,一份给看守所。这种做法,虽然在本质上还是经过“审批”程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比别的地方方便多了。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在朝阳分局,随时填表随时都能见,海淀分局的会见程序也相对简单:提交手续,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其他区县就差强人意了”,“必须要找到承办警官才能让见”。这位律师在6月1日之前就提交了手续,要求会见羁押在大兴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至今尚未会见成功。“公安局总是没人,打电话都没人接。”他表示,公安局的人总是抱怨人手不够,不能及时安排律师会见。“我也能理解他们,警察也有警察的难处,预审的警官不应该负责接待律师,而应该负责办案子。”

  还有律师反映,北京各个派出所的“土政策”不一样,这种政出多门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不便。“像朝阳看守所规定,上午10时30分以后到的,会见一律安排在下午。朝阳看守所在东五环外,到那都得10时30分以后。还有宣武看守所,连律师接待处都没有,而且规定只能周二、周四会见。”

  新《律师法》实施之际,北京市朝阳、石景山等检察院已经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朝阳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律师会见室,石景山检察院出台了《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规则》。

  “各个区也制定自己的规则,各地都搞有这个必要吗?”温进律师质疑,应该更注重怎样贯彻执行新法,“北京的规定出来以后,应该协调各区县,使执行标准一致,否则律师就会觉得标准不一。”

  新法之后的新规

  温进所说的北京的规定即是指《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是在6月4日公布的。

  该《规定》明确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预审部门应设置律师接待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由律师接待室尽快通知律师并安排律师会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提供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律师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证”外,还要出示检察机关出具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与律师法有一定的差距,但是作为过渡措施,《规定》明确了律师会见的具体程序,具有推动作用,有一定的进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说。

  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印发的《规定》以后,杨学林却越读心里越不是滋味,“把《律师法》给扼杀在摇篮里了”。

  《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凭“三证”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杨学林认为,“有权”就是不受任何的限制,“谁要是不让会见那就是违法的”。但《规定》中,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想会见,还要到公安去提交相关手续。“这不就又和以前一样了吗?等于没改。会见不会见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公安机关里。他有种种借口不让你会见。”

  对于这一点,参与起草《规定》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认为:“看起来是对新的律师法设置了障碍,但这却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以及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明确规定的。由于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所以仍然执行了这一条规定。相比较《律师法》是走得快了一点。所以目前如果没有开具《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律师就难以行使其会见权,确实是为《律师法》中的‘有权’会见设置了障碍。而且无法会见的律师仍然无法获得明确的法律救济。”

  同样,在北京的《规定》中也没有对不安排会见承担责任的规定。“虽然规定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如何,但如果他们不如何又怎么样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现行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律师权利都没有落实,律师法及任何法律再规定律师有什么权利,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性规定,同样没什么实际意义,“没有责任的义务其实与自由无异”。

  “新《律师法》对公检法一点用处都没有,反而限制律师是有用的。”杨学林说。

   此外,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但《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成为明显冲突。该规定中原则性地规定律师会见“不被干扰、不被监听”,但对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涉黑涉恶、案情敏感复杂等类案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

   对这一点,周泽与杨学林一致认为,《规定》中,一些案件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实际上与《律师法》的规定是相悖的。虽然北京的《规定》强调律师会见侦查机关派员在场但不得影响律师正常会见。“可派员在场的结果必然会影响律师正常会见,因为有侦查机关在场时,会见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会有恐惧感。”

   李肖霖律师告诉记者,实际上《规定》是《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折中。《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律师会见难,李肖霖表示,由于刚开始实施,所以效果还“不好说”。

   “我对律师会见的问题感到很悲哀。”杨学林感叹,“北京挑头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接着全国各省市也出台类似规定,且都不一样,那就更有意思了!新的《律师法》就被架空了,最后成为律师管理法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表示,现在律师会见的问题一下子解决不了。“各地制定各地的细则,乱久必治,使得刑诉法更快地修改。”他透露,原来司法部想汇总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制定一个实施细则,其中“包括会见、阅卷、取证等难题,但达不成共识,没做出来”。

  法律的抗衡

  谈到新《律师法》对解决律师会见难能起到多大作用,周泽表示:“没什么用,刑诉法的理念没有改变,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就难以解决。”他曾在2006年至2007年一年的时间内,10次往返于北京、沈阳,为的就是会见他在沈阳的当事人,却屡次受阻。

  诸多律师认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冲突致使律师会见难成为普遍现象。

  许兰亭律师表示,《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准许监听,但《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其结果就是,公安机关派不派警察在场都不违法。

  《律师法》最醒目的规定,便是第三十三条“会见权”,律师凭“三证”即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司法机关批准。但《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须经司法机关批准。

   另外,河北沧州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甫政认为,行政法规与法律也存在明显抵触。尽管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3个阶段,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然而,依照目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辩护律师仅能在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的被告人。

   2007年1月15日,韩甫政等15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提出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书面意见。至今韩甫政等人没有收到相关部门的任何答复。

  “理论上说,上位法的效力大于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下位法的效力可能还高于上位法,例如相关部门执行《看守所条例》,而不执行《律师法》《刑事诉讼法》。”韩甫政说。

  因《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存在冲突,新的《律师法》实施以后,执法部门也展开了一场讨论——《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执行哪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云腾认为,《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法律,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从6月1日新《律师法》生效之日起,应当按照新《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杨学林律师告诉记者,律师会见难的原因,法律的冲突是表面现象,根本的是公安的任务就是打击犯罪,一切要给这个任务让路。“律师一提前介入,他挖不出余罪了。新《律师法》出台后,公安的抵触情绪还是非常大的。”

  期待观念的转变

  宁夏自治区公安厅法制处相关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律师法》的修改,是一种进步的表现,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有积极意义。但赋予律师在会见中不受监听的权利,给公安机关的办案带来挑战。

  《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限于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侦查尚未终结前,赋予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等权利,可能引发串供、翻供等问题。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都有严格程序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符合看守所相关规定。新修改的《律师法》作为实体法,与现有的办案程序存在衔接问题,律师行使会见的实体权利,尚无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保障,办案人员、看守所准予会见,缺乏程序性依据。

   陈光中教授告诉记者,《律师法》是有一点规定得不够实际,有点空,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实务部门有抵触,实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规定得不切实际,就不去执行。这算什么,你是执法部门又不是立法部门,有什么权力抗拒执行?”“就凭着自己的权力,认为不行就不执行。法院、检察院态度还好一点,公安部门的态度很明显,不买账,必须要经过他们安排才能会见。”这个年近80的老教授讲着讲着有些激动,停顿了一下说:全国人大法工委曾表态,《律师法》先走一步,将来《刑事诉讼法》会和《律师法》接轨的。“但先走一步就步履艰难。”

   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显得步履蹒跚。“这涉及到部门之间权力的再分配”,陈光中告诉记者,另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不一致。“像我们学者、律师更多的偏重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因为相对于国家强大的公权力,被告人是弱者,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保护。但从公安、检察院的角度来看,侦查的经费不足,手段有限,还打击不打击犯罪了?不打击,社会不安定,他们强调打击能力要通过立法给予提高。所以价值取向差距很大。”

   “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落实可能有一个观念转变的问题。”周泽说,“习惯于打击犯罪,而缺乏保护人权的意识,把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视为与公安司法机关作对。”

   “我不敢奢求什么,哪怕每隔一段时间有点进步。进步是能看得出来的,是一步步一步步来的,所以我现在很知足。”有20余年从业经验的律师温进很乐观,“我们之前遇到的困难、麻烦、危险,此后会逐渐消失。”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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