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处(以下简称拆迁处)原处长董金生因贪污受贿一案不服一审结果当庭提出上诉,(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重新认定其贪污金额高达585万余元,终审维持了一审对其罪名及判决年限的认定。
2006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金生在其任职的4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国有财产396万余元,同时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以董金生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董金生提出上诉。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金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及单独侵吞国有财产585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原审法院将董金生用贪污赃款从某公司购买房子的188.8万元购房款从其贪污总额中减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同时法院认为,在负责拆迁项目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5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董金生罪名及量刑的判决。(新华网新疆频道-新疆都市报孙懿化豫) (来源:新华网新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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