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光明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日前修订实施的《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规定,新、扩建工程不得影响地震监测,否则将追究责任。凡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或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的,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明确要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地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