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办理的借记卡在河南无法挂失,存款被冒领
银行“章程”语焉不详被判赔偿
河南人李芬(化名)因借记卡无法异地挂失而损失2万多元,由于认定农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中“发卡行指定网点”语焉不详,且未能及时替李芬办理挂失手续致使存款被冒领,近日,温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农行温州中山支行五洲分理处赔偿李芬存款20473元及其利息和交通费损失400元。
事件 挂失借记卡起争议
眼睁睁看着存款被冒领
2006年2月16日,李芬在温州务工时在农行五洲分理处申领了金穗借记卡,因为身份证重号,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内的客户信息中的证件类型被设置为110002,而非普通的110001,但银行并未将该情况告诉李芬。2007年8月11日上午,李芬在河南省开封市遗失挎包,便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开封市南关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行南关营业部)申请挂失。
该营业部工作人员核对李芬身份证后,发现查询到的客户信息中的卡号和户名与李芬提供的不一致,便告知李无法挂失,双方发生争执。其后,该营业部主任了解情况后提醒李向发卡行求助,但因为和之前相同原因未果。几分钟后,借记卡内的资金被人分三次冒领,造成经济损失20473元。
争论 不能挂失的原因在哪?过错在谁?
当晚,李芬回到温州,并于8月14日,为解决纠纷又专程前往开封。后来,李芬发现在中国农业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通常状态下,输入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到的客户信息却是另一位于2004年9月12日办理借记卡客户的。李芬认为农行五洲分理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中存在过失并导致其无法挂失,遭受经济损失。
2007年9月28日,李芬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银行“章程”语焉不详,未做告知,赔偿损失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从李芬完成挂失申请开始再扣除办妥挂失的合理时间之后,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就应当由发卡行承担。借记卡可以跨省域支付,但发卡行却没有告知李芬跨省没有挂失网点。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十三条仅告知持卡人可以通过电子渠道或发卡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挂失,而没有明确说明指定网点仅分布于省内。法院认定李芬已履行了申请挂失的义务,因此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应由银行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农行五洲分理处赔偿李芬借记卡内的资金损失与相应的利息损失,以及原告为解决纠纷而发生的额外交通费。通讯员 钟轩 记者 李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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