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集体协商要约,是指企业劳动关系主体的任何一方,就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协调劳动关系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
围绕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相关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
“集体协商”重点放在五类企业 张鸣起说,按照全总意见的要求,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重点放在以下五类企业:一是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二是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三是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四是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五是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
张鸣起认为,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围绕企业的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支付办法、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等事项,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集体协商”要遵循五大原则 张鸣起说,根据意见的要求,工会组织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应当遵循五大原则:一是坚持依靠党的领导,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借助社会力量合力推进;二是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规范化建设;三是坚持互相尊重、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因地因企制宜,突出重点,着力破解劳动关系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高实效;五是坚持工会主动要约,积极作为,不断提高协商质量水平。
抓好要约三个关键环节 针对如何开展要约行动各个环节的工作,张鸣起表示,应当重点抓好要约前、要约中、要约后三个关键环节的工作。一是在启动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前,要做好要约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事项的意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和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基本情况;明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开展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实施要约行动的重点单位和目标;确定要约行动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增强要约行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实施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应根据确定的协商内容和协商程序,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敢于和善于有理、有力、有节地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在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后,应及时向职工公布协商情况,依据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内容,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量化标准、细化程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集体合同形式的要求,签订好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推动制度建设 提出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近年来,我国的集体合同工作稳步发展,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但是,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监督难的问题制约着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发展。因此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也是工会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力抓手和有效途径。
张鸣起指出,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后,企业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要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以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以增强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严肃性和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