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背七宗罪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期间,他制止了同监犯人脱逃——
绑匪狱中立功改判死缓
【核心提示】包工头请一混混帮忙“了难”,混混却伙同两人绑架包工头的儿子,勒索不成竟残忍杀害人质……因犯绑架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郴州人何冬清一审被判死刑。
记者 李广军 黄洪珍 通讯员 李文 实习生 姚小明
绑架勒索:没有赎金就“撕票”
1975年出生的何冬清初中肄业文化,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他在郴州监狱服刑时,认识了一同服刑的洪德(已判死刑)。
2003年12月中旬,包工头贺某因其读初中的15岁儿子小毅(化名)遭人抢劫而打电话要洪德帮忙,洪德便与何冬清一同前往认识了小毅。此后,何冬清和洪德看到贺某是建筑工程承包商,便萌发了绑架小毅的念头。当年12月23日中午12时许,何冬清纠集邓桂明(已判死刑)来到小毅就读的中学,邓桂明以请小毅吃饭为由将其骗出校外。吃午饭时,何冬清伺机将溶有强效麻醉药品“三唑仑”的橙汁递给小毅,小毅喝后即昏睡过去。
随后,邓桂明看守昏睡的小毅,何冬清和洪德则打电话给贺某,要贺拿2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12月24日晚,何、洪得知贺某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便商定将小毅转移并杀害。25日晚8时许,三人将小毅随车转移至汝城县某乡,邓桂明用事先准备好的1根电线紧勒小毅的脖子,将其勒昏,随即,三人轮流背着小毅来到一山脚下准备抛尸。途中,小毅苏醒过来,邓、洪先后用手掐小毅的脖子,直至将其掐死抛尸。
无恶不作:“做声就搞死你”
2005年9月,何冬清与朱飞强(另案处理)、李超(在逃)等人为了垄断汝城县大坪镇矿区的铁矿运输权,商议购买枪支弹药。他们一同来到广东乐昌市,花400元从“老雕”(在逃)处购得子弹6发,并借得1支长枪。同年10月,何冬清在汝城县三星镇花2000元购得1支自制左轮手枪和16发子弹;不久,何又花1800元购得一支自制左轮手枪和5发子弹。
2003年6月2日至2005年11月3日,何冬清纠集朱飞强等人,在汝城县延寿乡、城关镇、三江口镇、附城乡、井坡乡等地,采取持枪入户、药物麻醉等手段抢劫作案6次,抢得财物价值19914.53元。
2005年9月4日晚,何冬清和朱飞强窜至汝城县大坪镇准备盗窃大货车,但没发现目标,于是两人商定一起强奸妇女。当两人搜寻至该镇某村时,发现14岁的朱某1个人睡在房内,便爬梯翻窗入室。何冬清采取捂嘴掐脖的手段,威胁惊醒的朱某“不要做声,做声我就搞死你。”随后两人用被子包裹着朱某抬到村边的竹林里,何冬清、朱飞强先后对朱某实施奸淫。
立功表现:制止同监犯人脱逃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对何冬清作出一审宣判,决定对何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冬清上诉称其有悔罪和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判处。
经查明,何冬清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检举了同监犯人何某和陈某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2008年5月22日,何冬清还发现并及时制止了同监犯人朱某、何某等人脱逃的行为。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何冬清已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强奸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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