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多后突然遭遇解雇,日立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下简称日立公司)员工张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日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008年7月15日,此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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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是北京第一起开庭审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被辞案。
纠纷源起
张女士于2006年10月20日与日立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女士的服务年限和服务奖励从2005年11月14日起计算,工作职位是商务经理,工作范围包括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年基本工资为399621元,目标奖金为39962元。2007年10起,张女士的基本工资调整为407453元,目标奖金为40745元。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的工作一直顺风顺水。
但到了2007年8月底,日立公司发现张女士负责的数据输入多次发生错误。为此,日立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多次与张女士就该情况进行沟通。
2007年12月3日,张女士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日立公司负责人,称“在此通知您,我将从今天,即2007年12月3日起停止准备BIF(数据输入)的工作,对此我非常遗憾。”同日,她还发邮件通知其他员工“在此通知诸位,我将停止准备BIF报告的工作,即日生效。我将拒绝回答诸位任何关于BIF的问题。”
从2007年12月3日起,张女士再未从事数据输入工作,但由其负责的其他工作,张女士仍然一直承担着。
2008年2月3日,日立公司通知张女士进入公司业绩改进计划(日立公司的一种培训)。
2008年2月25日,日立公司再次通知张女士进入PIP改进计划(职业培训提升计划),并告知其在PIP结束时,如果张女士的业绩已经得到改进,公司将继续履行与她的劳动合同,如果其业绩没有得到改进,公司将正式下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对于该通知,张女士仍然表示了拒绝。
2008年3月11日,日立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公司决定于该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同时,日立公司向张女士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提前通知金、年假工资等共计17万余元。
张女士认为公司突然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非常委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4月30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张女士的申诉请求。
张女士不服裁决遂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庭审中,日立公司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张女士持香港身份证,依法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日立公司希望与张女士长期合作才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后,张女士在工作中频繁出错,并拒绝做主要工作之一数据输入工作,还以不恰当的方式告知同事从2007年12月3日起不再做数据输入工作,公司不得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按照比较高的标准给了张女士离职补偿金、提前通知金等补偿金及16天未休年假的工资,给予了张女士很大的照顾。因此,日立公司不同意张女士继续履行合同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日立公司的《雇员工作规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蓄意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经常缺席”。对于该《规范》,张女士于2006年10月20日签署了《阅读声明》,这意味着张女士是明知《规范》内容的。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张女士在工作中发生数据录入的差错,日立公司工作人员及相关领导多次与张女士进行了沟通,但其拒不接受,并擅自决定停止了该项工作,且拒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数据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因张女士与日立数据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被解除,故其要求日立数据公司支付其2008年3月起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该案的判决结果,日立公司代理律师赵文科当庭表示满意;但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刘昊斌却感到有些意外。
一审判决第二天,刘律师告诉记者:“张女士知道判决结果后,心情不太好。我跟她沟通后了解到,她目前倾向于提起上诉,但还没有最后决定。”
法官说法
在该案判决后,记者就该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案件的主审法官屠育。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少人认为该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将“使劳动关系僵化”,甚至有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退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
该法实施半年有余,事实果真如有的人说得那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吗?
屠法官告诉记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前两种最常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约定了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通常所说的一年一签或两年一签,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双方未约定终止时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合同往往会履行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能解除的“长期饭票”。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并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判决的依据之一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屠育法官提醒劳动者,要避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如果发生问题,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例如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是寻求工会的帮助、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能随便“撂挑子”不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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