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七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陈静)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在上海召开“实施直通放行规定,服务上海经济发展”座谈会。质检总局宣布,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将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据悉,出口产品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
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按照新规定,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运至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物品,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物品,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物品,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有特殊要求的物品等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等出席了今天的座谈会。业内人士指出,实施直通放行规定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营造良好的进出口秩序。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