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审理受到媒体关注 |
郑州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开庭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金研
实习生 郑海峰
私企员工,收取合作单位的回扣、好处费,也是受贿。
昨日,郑州市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郑州一私企员工因私自收取广告公司给的1万元回扣,当庭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事件回放
收1万元回扣被判刑
今年27岁的解小明(化名)是郑州一家汽车经销商的企划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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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小明和广告公司负责人刘某商谈后,最终以15万元的价格谈妥。随后,解小明以公司名义给广告公司交了5000元定金,双方签订了《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刘某给解小明1万元好处费。
一个月后,双方谈妥的广告牌因为手续不全被拆除,解小明所在的公司的领导到广告公司索要赔偿金时,才知道解小明收了1万元好处费。但此时,解小明已经不辞而别,他们随即报案。
昨日,该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解小明当庭被判处拘役3个月。
法官解读
收受贿赂如上缴,不算犯罪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付钦斌说: “通俗地说, 回扣有明扣和暗扣之分,明扣就是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不构成犯罪。暗扣是指所得利益在公司其他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归个人所有(即非法占有),构成犯罪。”
“如果犯罪人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收受的贿赂上缴公司,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犯罪人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一方的朋友(私人关系),在合作双方之间有必不可少的联系,起穿针引线的作用,收受一方的好处费,也构成犯罪,属于共犯,协同犯罪。”“通常金额达到5000元或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罪名成立,根据受贿数额大小,法定情节,酌情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5万元以上,判处有期徒刑5~15年。不超过5000元的不一定就不构成犯罪,有可能构成其他罪。”
相关链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新罪名是于去年11月6日开始实施的,该罪的前身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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