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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性骚扰判刑案”曝盲区 判决书没提性骚扰

  ■到底是否犯罪

  警方和检察官都曾困惑

  刘仑的行为到底是违法,还是犯罪?这个问题开始让成都高新区警方也感到迷惑。

  根据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公诉处谢佳处长对当地媒体的介绍:

  起初有民警认为,刘仑行为确实对陈丹造成了一定伤害,但侵害程度并不严重,只能算作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构成犯罪要件。部分民警则否定这一观点,认为刘仑涉嫌犯罪。鉴于两种不同意见,高新警方决定向当地检察院求助。

  公诉处谢佳当时获悉情况后,意识到事态严重,于是决定提前介入调查。

  刘仑在接受调查中,辩称自己主要是想和陈丹谈恋爱,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当,并非目的意义上的性骚扰。刘仑的行为到底是谈恋爱“过火”,还是犯罪?即便在高新区检察院内部,也出现了两种不同声音。

  谢佳力排争议,认为刘仑既然用手卡陈丹的脖子,已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陈丹脖颈软组织受伤,这足以证实刘仑实施骚扰行为属于强制性,性质恶劣,超出了一般人所理解的性骚扰,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刑责。

  后来,法院在判决时采信了公诉人的这一说法。

  ■同事当场报警

  让性骚扰变成刑事案

  这起性骚扰案有一个细节:同事听到隔壁办公室传出呼救,不是劝解而是直接报警,由此才将刘仑当场抓获。

  这一环节在辩护律师李国义看来相当重要。

  “一般在那种情况下,单位里的同事很少有报警的,而是选择私下解决。”此前李律师曾遇到过不少女性前来咨询性骚扰问题,但真正诉诸法律的只占很少一部分。大多都在私下协商解决,甚至不会走到起诉这一步。个别走上法庭的,一般最后也会被法院进行调解。

  有网友对此评论:看来刘仑平时在单位混得太差了,这事都搞不定。

  李律师甚至认为,如果当时没有同事报警,这个案子跟他以前经手的同类案子没多大不同,很可能私下解决掉,根本谈不上会判刑。

  正是因为同事的报警,警方才迅速介入,并由此导致检察院的介入,从而才使得这起性骚扰变得不同寻常,由一起本来的民事纠纷变成了刑事案件。

  那岂不是一个偶然因素起了决定作用?李律师认为的确如此。他说,这次虽然被告方被判有罪,但并不代表今后在同类案件中,女方从此就容易告赢了。

  陈丹脖子上的伤痕,此前曾被媒体报道认为是一个重要证据。但李律师并不这样认为。他说,如果没有同事做人证,哪怕是留下了伤痕,被告人刘仑也完全可能辩称是其他原因造成的。

  ■警方及时介入

  证据才得到很好保护

  事实上,这道伤痕、受害人的自述、同事证人的证词等,共同构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证据链。警方在现场的及时介入,使得这些证据很好地得到记录和保存。

  这样,李国义律师为刘仑做的辩护,就不在有罪无罪,而在于“有罪但罪轻,应减轻刑罚”。李国义对《青年周末》说,“如果要给刘仑做无罪辩护,胜诉很难,把握性可能最多只有50%。”

  被告刘仑本人,也在法庭上当庭认罪。根据李律师的说法,一旦刘仑认罪,法庭就会给予减轻刑罚的考虑;而如果不认罪,败诉后可能判得更重。为了早日获得自由,一直被逮捕关押的当事人刘仑经律师分析利害后,同意律师进行罪轻辩护。

  李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为:对事实部分没有意见;被告人实际上是想跟女方谈恋爱,而且是临时起意,情节轻微,因此建议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机会,适用较轻的刑罚:拘役。

  从“5个月拘役”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庭的确是给予了较轻的判决。相关法规规定,此类犯罪行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判决书中根本没提性骚扰

  这起案子近日以“全国首例性骚扰判刑案”被全国媒体报道,很快就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记者看到,在一些律师和学者常去的法律论坛,基本都有对此案的讨论。普遍的看法是认为强制猥亵罪成立;刘仑的行为不带强奸目的,自然不能如有些普通网友所认为的那样是强奸未遂罪。

  记者同时发现,在此案的法院判决书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过“性骚扰”一词。

  该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第1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李律师对此解释说:这不奇怪,性骚扰目前并没有专门法规,仅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所提及,无法作为判刑的依据。更重要的是,这还牵涉到“性骚扰很难界定”这一老大难问题。

  性骚扰定性难、取证难,没有明确判罚标准,长期以来都是律师界的“烫手山芋”。此前在国内发生的多起性骚扰诉讼案,绝大多数都因受害方证据不足而败诉。

  一般来讲,“性骚扰”由于是在比较隐秘的地方实施,因此取证比较困难。性骚扰方式多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为主。由于取证较难,女方很难胜诉。在现实中,在历经性骚扰后,因证据不足或委曲求全,而选择沉默的受害者并不少见。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通过《青年周末》告诫那些遭性骚扰所困扰的人:“遭遇性骚扰的职工应该注意保存证据。特别是一些性骚扰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常性的,对于这样的性骚扰来说,取证难度就要小一些。现在手机基本上都有录音功能,所以保留证据比以前相对容易一些了。”

  此外,有律师认为,这起案件还给职场女白领们提供了一个借鉴,即:在受到性侵犯时,除了留物证之外,也要注意寻找公司单位里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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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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