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一
50%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
统计数据表明:遭受性骚扰的多为职业女性。
也有专家指出,国内的立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成立一些专门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的民间团体,保证受害妇女不是独自去面对压力,而是在身后有一个群体支持。此外,还可以成立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具备专业的调查人员和调查设备,帮助受害女性解决取证问题,只收取少量的费用。
此外,政府还可以为性骚扰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
链接二
近年来性骚扰在国内法律层面的变迁
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纳入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但怎么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性骚扰的相关内容非常模糊,而且根本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界定。这类案子,法院如果要判,一般也多会引用其他方面的具体法条。
2005年12月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这里,虽然“禁止性骚扰”已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但怎样的行为才算是“性骚扰”呢?该法规也没有进行明确界定。此后,众多省份纷纷出台自己的详细规定。
如2007年5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造成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月20日的最新消息称,,《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正提交省人大审议。该草案对性骚扰的界定更加具体,将性骚扰明确为“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图片、电子信息”等几种形式。
链接三
几起有名的性骚扰案件回顾
1.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被告被判赔礼道歉
2003年10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诉上司盛某性骚扰案。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被认为是全国首例原告胜诉的性骚扰案。
2.北京首例性骚扰案:起诉反诉均被驳回
2003年11月,北京首例性骚扰案,方正女员工雷曼诉上司焦斌案。海淀法院进行一审宣判,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有性骚扰行为,驳回了雷曼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焦斌反诉雷曼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雷曼和焦斌各支付80元诉讼费。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性骚扰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归属于名誉权范畴。
3.浙江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判决女职员获赔5000元
2003年11月,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女职员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纠纷一案有果。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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