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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性骚扰判刑案”曝盲区 判决书没提性骚扰

  “性骚扰”案仍存在较多盲区

  ■只有倡导性规定,没有性骚扰界定

  国内法律首次涉及性骚扰,是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但为什么对性骚扰没有具体界定?《青年周末》对话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修订案》的起草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

  青年周末: 为什么《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引入“性骚扰”这个词时,没做明确界定?

  夏吟兰: 当时修订法案的时候,我们专家们也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最后并没有达成一致,主要是因为“性骚扰”的界定确实比较困难。语言、行为、图像或者短信都有可能构成性骚扰,但是性骚扰的很重要的前提是被骚扰的人不愿意,即违背对方的意志,这个比较难以界定。

  青年周末: 关键是“意志”难以界定?

  夏吟兰: 对,比如说通过手机发的黄段子,我不知道你是否愿意,有时接的人觉得无所谓,但是有的人可能就不愿意收到这样的短信,他会觉得这对他是一种伤害。你说这算不算性骚扰呢?在这些具体情节上,哪些属于违背他人意志的,哪些不是,专家有不同意见。当时从立法角度不想一步到位,所以只是作了一个倡导性的规定,‘禁止性骚扰’,而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界定。”

  ■预防职场性骚扰,尚无专门规定

  性骚扰分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前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职场性骚扰,对于职场性骚扰的预防一直被认为是一个难题。国外的法律在这方面有什么值得借鉴的经验呢?

  青年周末: 国外在法律上对“性骚扰”有非常明确、详细的界定吗?

  夏吟兰: 有很多国家确实有专门的反性骚扰方面的法律,他们的规定很明确,但是也有的国家尽管没有很详细的界定什么是性骚扰,比如欧盟对性骚扰的定义就比较宽泛,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5月曾经这样定义性骚扰:以对方非自愿的身体上或语言上的有性含义的进攻性行为,造成损害对方尊严、名誉,给对方心理造成恐慌、敌意、耻辱的后果。

  青年周末: 这么宽泛的定义是不是对控制性骚扰行为起不到什么实际作用了?

  夏吟兰: 不是这样的。尽管欧盟对性骚扰的界定比较宽泛,但是它在预防性骚扰方面有一套非常有效的办法。职场性骚扰更多的是占有优势地位的人对他的下级的骚扰,所以欧盟规定,一但有性骚扰的行为发生,哪怕这种行为不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的,只是发生在普通员工之间,老板也要承担责任。这样的话,老板就会想尽办法来预防性骚扰,以避免自己遭到起诉。而在咱们国家,目前尚无此类的成文有效预防办法。

  青年周末: 就是说要制定成文的规则?

  夏吟兰: 对,就是通过制定这样的规则,明确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既然老板是有责任的,那他就会想尽一切办法不让这些事情发生,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性骚扰。比如说一个新员工来到工作单位,你必须告诉他哪些事情你能做,哪些事情你不能做,其中就包括哪些事情是属于性骚扰的;有的地方规定老板要见女下属,必须开着门;再比如规定办公室里不能悬挂裸体照片,否则就算是性骚扰,因为它可能会影响到别人;如果饭桌上有人讲黄段子,有人指出来你不能再讲了,如果他继续讲的话,就会构成性骚扰,马上就可以起诉他。

  减少性骚扰行为发生的重点其实在于预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是减少性骚扰行为发生的关键。

  ■应对性骚扰,没有一整套程序

  青年周末: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虽然已经写进了我们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但是好像并没有像欧盟那样发挥真正作用,这是为什么呢?

  夏吟兰: 这就是欧盟在性骚扰立法方面另一个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它有一套完整的程序,明确了各个环节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欧盟,一般而言,职工所在的机构会有一个防止性骚扰的部门,如果他认为别人对他进行了性骚扰,他可以首先跟这个防止性骚扰的部门反应,如果没有奏效,他可以向上级反应,如果还是没人管,他就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而一但法院认定性骚扰成立,所有的部门都会因此承担法律后果,因为他们都是有责任制止性骚扰的,没有制止的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我们没有这样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

  ■没办法对性骚扰定罪量刑

  青年周末: 目前我国除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其他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性骚扰的规定?

  夏吟兰: 目前只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规定,所以还没有办法对性骚扰进行定罪量刑。公民可以通过要求民事责任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这涉及到自己的人身权利。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就构成性犯罪了。

  青年周末: 对于前不久的“经理强吻新员工被判拘役”一案,法院的判决并没有提到“性骚扰”,而是引用了《刑法》中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您怎么看这个判决结果?

  夏吟兰: 这案子要是在国外,肯定会被认定为性骚扰。如果这个案子立案的案由就是性骚扰,说明这个法官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了,只不过性骚扰情节比较严重,已经触犯《刑法》了,所以用《刑法》给他定的罪。“我觉得应该说‘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了,且情节比较严重,构成犯罪了,依据《刑法》判定……’,这样说的话,也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未加入相关内容

  目前,湖南、湖北、河北、四川等许多省份都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禁止以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者性要求的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除此之外,关于性骚扰方面的立法,我们还有哪些工作可以做呢?

  青年周末: 这些省份的地方性法规是不是已经够具体的了?

  夏吟兰: 对性骚扰的界定来说已经比较具体了,但是对于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相应责任,还是没有具体的规定。当然,这也是因为地方法要受到的上位法的限制。

  青年周末: 有人要求制定《反性骚扰法》,您认为是否有必要?

  夏吟兰: 是否需要制定这样一个专门的法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我们现在对全国的状况并不是特别了解,到底在多大范围内存在这个问题,立法也不能贸然行事,虽然有些国家有明确的反性骚扰的法律,但是如何使这些内容本土化,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不过可以在《劳动合同法》中加入一部分反对性骚扰的内容,这样至少可以对职场性骚扰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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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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