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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于民”要返还人民群众哪些权利?

  党的十七大以来,新一轮解放思想的热潮在全国蓬勃兴起,以简政放权、还权于民、还利于民为重点的各项体制性、机制性改革正在酝酿破题。这是党心所向,民意所归,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以笔者之见,“还权于民”就是要返还人民群众以下六项主要权利:

  一还“知情权”,让人民“心知肚明”。
知情权是一项公民权利和公众权利,国家能否开放公众知情权,不但是检验社会民主政治环境优劣的晴雨表,也是检验执政党自信程度的试金石。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由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所决定,对政府各项重大决策,人民群众具有天经地义、无可争辩的“知情权”。然而,由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这种“知情权”往往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许多本来应该家喻户晓、人人明白的事,一些地方权力机关和官员,为了部门和个人的既得利益,或求稳怕乱,担心所谓节外生枝,以保密为名,无端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使公共决策“神秘化”,黑箱操作暗流丛生,腐败滋生蔓延,老百姓怨声载道。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返还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透明驱散腐败暗流,实行政务公开、资信公开,让人民心知肚明,知根知底,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主人。

  二还“参与权”,让人民“干预决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主体,一切其他的具体化的权力,都是由这一最高权力主体派生而来的。这种权力不是抽象的概念,而应当有实际内容,应该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为了避免人民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流于形式,不仅需要丰富人民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范围,还需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人民参与政治的行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需要具体有效的制度供给,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具体的制度安排。现在这种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还比较少,使人民当家作主在一定程度上陷入空谈之中。从根本上讲,政府的各项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既然人民才是决策和决定实施的终极承受人,那么人民就有权力干预决策的制定和实施。

  三还“表达权”,让人民“畅所欲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表达权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我们党的领导方式能否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关系到执政能力能否经受新的社会环境、历史条件的考验,关系到党与人民的血肉联系能否得到长久的巩固。也可以说,能否切实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关系着执政党和整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我们应当把保障公民表达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性措施,让群众“有话有处说,有苦有处诉,有冤有处申,有难有人帮”,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形成虚怀纳谏、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政治氛围。治国理政,贵在疏导,一定不要忘记给老百姓留有“出气孔”。

  四还“监督权”,让人民“制约政府”。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中一种极具活力的内容。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它主要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内容。目前我国处于体制转型期,监督虚置和监督乏力的问题非常突出,以致出现“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的情况。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支柱,“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五还“选举权”,让人民“选任官员”。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一把手”分别由党代会和人代会选举产生。然而,一些地方组织的选举,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在选人用人上形成“主体”意志的缺位,“人大只管举手,政协只管拍手”就是对这种状况的比喻。在许多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名为“选任制”,实为“任命制”,干部往往两眼向上,只对上级负责,不对群众负责,极易发生蜕变,由人民公仆变成人民主人。要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让人民拥有实实在在的选举权,实行公推直选,公推公选。只有让官员升降去留的决定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官员对人民才不敢怠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人民授权的主体,其选任方式应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

  六还“生存权”,让人民“衣食无忧”。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的前提。马克思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生存权应当只有一种含义,那就是相当生活水准权,即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人民的生活水平总体上都有提高,但也出现了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一些群体出现相对性贫困,给社会安定和谐造成了隐患。现在“还权于民”,就要着力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需要返还群众的权利还有一些,如弹劾权、申诉权、所有权、发展权等等,但主要是以上六项基本权利。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促进和谐,尽快返还本来属于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使改革发展成果让人民共享,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彧君)
(责任编辑:张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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