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火打劫”,将国有资产纳入个人的“腰包”,成为哈尔滨市检察机关严查的“国资蛀虫”。日前,经哈尔滨市检察院终结并提起公诉和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的两起侵吞千万国资的特大案件被终审判决。
省高级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原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关润松有期徒刑17年;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原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尤箐彪、财务部长曲法顺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
署名举报信揭发“大蛀虫” 2005年初,市检察院收到有关部门转交的一封署名举报信,反映关润松在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国企改制过程中,侵吞公款及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市检察院反贪局初查中发现:1954年出生的关润松曾任“经协公司”总经理,几年前经他一手操作,该公司已将国有公司改制换了“牌子”,变成了其自家的有限责任公司。随着侦查工作的步步深入,检察人员最终获取大量确凿的证据证实了其犯罪事实:
1998年2月,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合委)任命关润松为国有性质的省经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总经理。2000年4月,关润松向经合委提交将经协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方案得到批准。为个人独占该公司,关润松私自将改制方案和经合委批复文件中“股份合作制”字样全部修改为“股份制”,并将省经济技术联合总公司(以下简称经联总公司)作为法人股份的100万元作为债务返还。同年12月,关润松在经合委已被撤销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上级主管部门在改制立项申请材料上签字,得到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批准,开始进行清产核资。在委托省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关润松指使其财务人员篡改、调整财务账目,使经协公司净资产评估结果仅为20.62万元,1700余万元被其隐匿、侵吞。
2001年7月,关润松又采取同样手段,骗得省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以上级主管部门名义出具文件,批复同意省经协公司整体改制为有限公司。随后,他将国有性质的省经协公司变更为其个人所有,并为董事长、法人代表的黑龙江省经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省高级法院终审认定,截至2001年9月,关润松完成所谓改制时,共侵吞国有资产1748.04万元。此外还认定:关润松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00万元,用于注册其个人成立的两个公司,进行营利性活动。据此,省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关润松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案发后,省经联总公司成立资产接收小组,对关润松经管的经协公司全面接管。
检察院抗诉要求严惩二犯 尤箐彪曾任原国有哈尔滨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公司)经理、法人代表。
2001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吉星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出售,职工参股,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尤箐彪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市检察院审查确认:
2000年至2001年,尤箐彪、曲法顺利用任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部分国有资金剥离于账外,存入以公司名义设立的秘密账户。在该公司由国有性质转制为民营性质进行资产评估中,二人使用欺骗手段,将1578万元账外资金予以隐匿,未参与评估。
改制后,二人又私自决定将隐匿的国有资金以某公司名义入股新公司并购买了住房。待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后,他们两次以从公司支付工程费、土地出让金的名义支出650万元和218万元,将原国有资金串出又存回秘密账户。2003年5月,二人听到有人举报后,才将隐匿在秘密账户上的国有资金转回公司账上,交纳了原国有公司及新公司所欠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市中级法院认定尤箐彪、曲法顺在公司转制时故意隐匿巨额国有资金,逃避国资管理部门的监管,使用欺骗手段,实际控制国有资金,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一审分别判处尤寈彪、曲法顺有期徒刑12年和5年。尤箐彪二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市检察院审查原审判决后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系乘国企改制之机实施的侵吞国资犯罪,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理应依法严惩。遂以原审判决对二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尤箐彪、曲法顺具有非法占有国资目的,私设账外账户,共同贪污157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系主犯。对曲法顺原审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不当,对二被告人量刑偏轻,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日前,省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以贪污罪终审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新晚报 作者: 陈宝琨 刘华王春艳张宏岩) (来源:东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