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7月30电记者今天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余姚某公司因向宁波一公司借贷巨额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被对方起诉至法院后,罗某所办公司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其不甘心公司财产落到原告手里,即指使公司经理将财产转移。
昨日,被告人罗某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余姚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6年罗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分两次向宁波某公司的刘某借款35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罗某没有按约归还,刘某遂将罗某起诉至法院。罗某特别授权陈某代理此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代表罗某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刘某达成还款协议,法院以此制作了调解书。但此后罗某仍然未能执行调解书上的内容,无奈之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姚市法院遂于去年8月10日将罗某位于余姚市陆埠镇的宁波伟达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查封。
罗某得知自己的公司被查封后,于查封当日晚上即电话通知公司总经理王某,要其将公司的一批注塑机和其他机器及配件运出,并运至另一家厂里用作抵债。王某依照罗某的指使,于去年8月10日、11日晚,将该公司被查封的七台注塑机、两台中空成型机等部分财产转移至宁波另作他用。经鉴定,被非法转移的设备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谢台选 余东明 江伊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