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8月1日电(记者张晓晶)已提交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将按情况承担10%-80%不等的赔偿责任。
草案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四种情况而定。
其中,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
如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