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保管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本报讯(记者周远)针对我省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省民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村委会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保管人应由村党组织、村委会联席会议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委会印章是村级公共权力的象征。依法使用、管理村委会印章,是村民委员会最起码的权力,也是开展自治活动、行使自治权力的必要条件。据了解,我省一些地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乡镇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擅自将村委会印章收缴乡镇政府直接管理;有的县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将村委会印章全部收缴乡镇政府直接管理等。
省民政厅通知中规定,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重要村务管理问题,如贷款、重大财务开支和集体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的承包等,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方可使用。对违反规定和不按程序使用印章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在村委会成员任期内被集体罢免,或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混乱、问题严重的村,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印章可以暂时委托乡镇政府代为管理。实行村委会印章乡镇代管的,要在村委会重新选出和问题得到解决后,及时将村委会印章交村委会直接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