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差距大 监管不到位 纠纷难协调
“工资集体协商”制触碰法律“软肋”
工资是利益分配的杠杆,是企业兴衰的标志,是经济景气指数的“晴雨表”,然而,由于垄断行业与传统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失衡问题,一些系统内部的利益机制建立更多地趋向于权利影响下的资源掌控等等,严重扭曲了利益分配的应有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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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明显“悬殊”
洛阳市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家协会曾于去年7月至9月,联合组成调查组,对100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和1000名在岗职工,就工资问题进行了专项调查。结果显示:22%的职工认为近3年来收入水平下降或者没有变化,36.6%的企业工人平均工资低于洛阳市1365元的社会平均工资。接受调查的工人中,6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穴含两次雪的占62.6%,没有增长的占17%。这次调查发现了工资收入中的“两个悬殊”现象:一是垄断行业和竞争性行业工人工资悬殊。电力供应行业人均月工资3200元,餐饮业人均月工资仅800元。二是行业内部管理层和普通工人工资悬殊。一些垄断行业企业管理者的工资是普通职工的11.5倍。洛阳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现有各类企业工人约100万人,洛阳的工资情况具有普遍的代表性。
尝试工资集体协商
为了探讨工资解决良法,去年11月,洛阳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内容、程序和推动这项工作的主要措施。今年4月,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表示,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此前,浙江、江苏、辽宁、河南等地的工会系统已经开始尝试性推广。“显然,河南的做法得到了全国工会的肯定。”洛阳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随后,洛阳市总工会选择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大型国有企业)、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大型改制企业)、洛阳建园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规模以上私营企业),尝试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经过集体协商,这三家试点企业工人平均工资,都有不同程度增长,企业和企业工会签署了工资集体协议合同。
然而,这样毫无约束力的“和谐协商”到底能持续多久?在实际运行中到底如何确保“执行力”?等等都成了悬而未决的问题。据了解,虽然各级工会大张旗鼓地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局部范围已经取得可喜效果,但是企业担心“捆住自己手脚”,增加“连带负担”,业内人士则担心“推广容易,落实难”。拥有800多名工人的洛阳富兴管业有限公司,从2005年至今一共给工人涨了5次工资,每次涨幅都在10%左右,现在平均每名工人月薪2500元。总经理侯英梅对于签合同的担心是:“我们不断给工人涨工资,是因为现在企业的效益越来越好。但是,如果用合同把调整工资固定下来,我感觉压力很大。万一企业经营状况变差了,兑现不了合同内容,工人就要起诉我们。这不等于自己捆住自己手脚了吗?”
郑州一私营业主也认为,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仅减少了企业自主权,而且把自己“装进了法律的套子里”,“捆住了自己,放开了工人”,也是“另类”的不公平。而且工资集体协商实际包括增长或降低(幅度)两方面实质性内容。但工人却很难形成一致的认同。“这种不完整的理解实际上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广和实施。”
制度常态需立法保障
有学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为数不多,并且已经建立协商制度的企业中也没有多少企业能够真正落实这一制度,原因是企业工资协商制度仅仅是“建议”而非“强制”。而且由于缺乏测评体系,政府主管部门更无从考查企业是否执行工资协商制度以及具体执行情况。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配置体系资源,从而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意义上的刚性支持和保障。 本报记者全四清牛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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