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31日讯记者王斗斗近年来,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在司法实务中,诉讼时效问题呈现多样化、疑难化趋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见五版)。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司法实务中适用广泛。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情况仅规定了七条内容。之后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虽进行了补充规定,但仍然不够系统、完善。
“这一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说。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于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作了除外规定。
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无效合同所涉请求权问题并未作规定。由于在讨论过程中,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争议颇大,未形成倾向性意见,故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该问题暂不予以规定,待进一步研究。
该司法解释于2008年9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