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利用受托代征增值税的职务便利,江苏省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业主黄明惠截留税款18万余元据为己有,法庭上他以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主体为由要求无罪释放。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定其身份属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明惠于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其经营个人独资的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时,利用依法接受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委托代征收生猪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增值税税款后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段,将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共计人民币182808元截留侵吞,非法据为已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及被告人黄明惠受税务机关委托进行代征税款活动,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依法从事公务的活动,因此其身份属于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一审宣判后,黄明惠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徐文杰 曹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