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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股权“出资”得到制度保障

  本报北京9月4日讯记者姚芃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专家指出,此举实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激活股权、促进资本充分流动、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服务方面的力举。


  据了解,股权是投资者的所有权。以往,要实现股权价值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二是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三是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这些方式不但要预先支付成本,而且有诸多限制条件,并不以单个股东的意志为转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投入公司的出资,就好像被冻结了一样,以致股东丧失诸多投资、增值机会。

  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虚拟资本”作为出资形式在制度上得到保障。

  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局长郭志斌介绍,物权法第226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并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股权出质登记机关的法律地位。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更好地保护公司、股东、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办法确定调整范围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办法明确了登记办理的原则、时限,即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

  郭志斌强调,由于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提醒广大债权人,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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