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街道工会与所属企业代表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形式,来维护在街道非公企业务工的劳动者的权益。”辽宁省沈阳市总工会探索、总结出的包括“街道式”集体合同在内的8种形式的工资集体协商,正在使各行各业职工受益。
一些非公企业因为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工会力量薄弱,签订工资集体合同难度非常大。为维护这些企业职工的权益,沈阳市工会组织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努力使工资集体合同反映地区行业经济特色,并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街道式”、“社区式”、行业性、“工业园区式”、“楼宇式”、“商业一条街式”、“大市场式”和“工地式”集体合同等8种协商形式,在沈阳市非公企业中推行。仅大东区去年一年就在全区13个街道、88个社区通过“街道式”、“社区式”、“行业式”、“楼宇式”四种形式签订集体合同126份,覆盖企业2430户,占应签企业的98%。
沈阳市总工会还建立了评价制度、奖惩制度等,将集体合同工作纳入市总工会对区、县工会绩效考核之中,同时,每年由劳动关系三方联合进行两次监督检查。各区、县根据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同形式,采取由企业工会、行政及职工代表等组成监督小组、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组织职工代表巡查、工会与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监督集体合同执行。
一区一法、一行一策,使集体合同有了针对性、可操作性,职工权益得到了有效保证。每年5~10月是餐饮业经营的黄金时期,这时期职工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沈河区10个街道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与所属企业签订工资集体合同时明确规定,在此期间要将每名员工工资提高10%。小餐饮门点职工多为临时工,劳动合同签订率非常低。沈河区将25人以下的小型餐饮企业发展到联合工会中来,组建了100个社区餐饮行业联合工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不仅使工资提高了20%,还使劳动合同签订率由原来的45%提高到100%。此外像职工休假、节日加班费、免费工作餐、职工休息室条件等这些过去在小型非公企业经常被忽视的职工待遇,也普遍得到了重视。(记者顾威)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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