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热价格可适当调整
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 调价幅度要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
本报讯 (记者赵鹏)对于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成本增支,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政府将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措施予以适当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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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称,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此外,我国还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包括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以及增加地方财政对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对于各地已经出台的对低收入家庭的采暖照顾政策,要继续完善并抓好落实;尚未出台的,要连同调价方案同步出台。
另外,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我国还将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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