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记者曾燕芳通讯员李欣松) 9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部门获悉,8月29日在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的。
根据规定,海域使用权除依法申请取得外,还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同时,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围海型项目用海,或擅自将海域用途改变为填海型项目用海,以及其他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其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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